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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冠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三项私募违规行为 被浙江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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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针对浙江冠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开展私募基金业务过程中的三类违规行为,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相关记录将同步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据浙江证监局核查,浙江冠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经营私募基金业务期间存在三项明确违规行为:一是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召开合伙人会议;二是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三是从事与私募基金无关的业务。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浙江证监局作出本次监管决定,同时要求浙江冠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充分吸取违规教训,强化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升规范运作意识,谨慎勤勉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职责。

根据监管要求,浙江冠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需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浙江证监局提交针对本次违规事项整改情况的书面报告。公告同时明确了相关救济途径:若公司对本次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本次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本次涉及的违规对应法规及处置情况如下:

违规行为序号 违规具体内容 违反法规条款 监管处置措施
1 未按基金合同约定召开合伙人会议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 出具警示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2 未按基金合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出具警示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3 从事与私募基金无关业务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出具警示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近年来国内私募行业监管持续趋严,多地证监局均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同履约、信息披露、业务边界等合规核心环节加大核查力度,本次监管措施的落地,也体现了监管层引导私募机构合规展业、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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