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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复投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因三项违规遭浙江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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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23日,浙江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直指杭州复投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过程中存在多项违规行为,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据监管核查信息,涉事机构的违规行为共涉及三类:其一,报送的实际控制人等信息存在虚假记载;其二,部分基金的投资管理职责违规委托他人行使;其三,向监管部门提供、报送的部分基金产品的基金经理等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相关要求。

针对本次违规事项,浙江证监局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作出监管决定,同时要求杭州复投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升规范运作意识,谨慎勤勉履行私募基金管理职责,严格保证后续提供、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按照监管要求,该机构需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证监局提交针对本次违规整改情况的书面报告。决定书同时明确,若相关主体对本次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本次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本次涉事机构的违规情形及对应监管依据如下:

违规行为序号 具体违规内容 违反监管规定
1 报送的实际控制人等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2 部分基金的投资管理职责委托他人行使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3 提供、报送的部分基金产品的基金经理等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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