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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冠金投资法定代表人宋晋徽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 涉多项私募基金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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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8日,浙江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直指浙江冠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私募基金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多项违规问题,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及执行董事宋晋徽因未勤勉尽责,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相关情况将被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监管核查显示,浙江冠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经营私募基金业务期间,三类违规行为明确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要求:一是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召开合伙人会议,二是未按基金合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三是从事与私募基金无关的业务。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宋晋徽作为公司核心高管,被认定未勤勉谨慎履行相关职责与义务,是公司上述违规问题的主要责任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浙江证监局作出对宋晋徽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决定,同时将该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根据监管要求,宋晋徽需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认真吸取违规教训,加强相关证券基金法律法规学习,提升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切实保护私募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决定书同时明确了相关救济途径:若对本次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当事人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本次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本次监管措施涉及的违规对应条款及处置情况如下:

责任主体 违规事由 违反法规条款 监管处置措施
浙江冠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未按基金合同约定召开合伙人会议、未按基金合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从事与私募基金无关业务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 -
宋晋徽(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执行董事) 未勤勉谨慎履行相关职责与义务,对公司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出具警示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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