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复投私募基金相关责任人孙勇收浙江证监局警示函 涉多项私募合规违规问题
新浪财经-鹰眼工作室
2026年9月24日,浙江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针对杭州复投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私募业务违规问题,对该机构被认定为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的实际控制人、多只基金产品基金经理的孙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相关情况将同步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据监管核查情况显示,杭州复投私募基金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过程中,存在三项明确违规行为:一是报送的实际控制人等信息存在虚假记载;二是部分基金的投资管理职责违规委托他人行使;三是提供、报送的部分基金产品的基金经理等信息存在虚假记载。上述行为已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相关要求。
决定书明确指出,孙勇作为该机构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的实际控制人,同时担任新享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多只基金产品公示的基金经理,未勤勉谨慎履行相关职责与义务,对公司上述全部违规问题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四款、《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浙江证监局对孙勇作出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将该违规行为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根据监管要求,孙勇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决定书同时明确了合规救济渠道:若对本次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相关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本次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本次涉事主体的违规情形及对应监管依据整理如下:
| 违规主体 | 违规事实 | 违反法规条款 | 监管措施 |
|---|---|---|---|
| 杭州复投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 报送的实际控制人等信息存在虚假记载;2. 部分基金的投资管理职责委托他人行使;3. 提供、报送的部分基金产品的基金经理等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 - |
| 孙勇 | 作为公示的机构实际控制人、多只产品基金经理未勤勉尽责,对机构上述违规问题负主要责任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四款,《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 出具警示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