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复投私募基金时任合规负责人徐勇升收浙江证监局警示函 涉多项私募违规责任
新浪财经-鹰眼工作室
2026年9月24日,浙江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针对杭州复投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杭州复投私募)在私募基金业务开展中暴露的多项违规问题,对时任公司合规负责人徐勇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相关情况将同步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据监管核查信息显示,杭州复投私募在日常运营中存在三类明确违规行为:一是向监管部门报送的实际控制人等信息存在虚假记载;二是部分基金的投资管理职责违规委托他人行使;三是提供、报送的部分基金产品的基金经理等信息存在虚假记载。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决定书指出,徐勇升作为公司时任合规负责人,同时深度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未勤勉谨慎履行相关合规职责与义务,对公司上述全部违规问题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四款、《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相关要求。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对徐勇升作出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决定,同时明确要求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认真吸取违规教训,加强私募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切实提升岗位规范运作意识。
本次监管涉及的违规对应法规及责任认定情况如下:
| 涉事主体 | 违规关联情形 | 违反法规条款 | 监管措施 |
|---|---|---|---|
| 杭州复投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报送实际控制人信息虚假记载、委托他人行使部分基金投资管理职责、报送部分基金经理信息虚假记载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 对应违规主体另行处置 |
| 徐勇升(时任合规负责人) | 未勤勉履行合规职责,对公司前述违规问题负主要责任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四款、《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 出具警示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决定书同时告知当事人法定救济权利:若对本次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本次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