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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高一企业被罚10.5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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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公布1起海水养殖领域违法典型案例

2025年12月18日,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会同临高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在对某公司海域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擅自占用海域建设该项目取水口工程。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条规定。

2026年5月27日,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人民币10.58万元。

以案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条: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海域所有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海域。

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二条: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进行围海、填海活动的,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来源: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编辑:戴玉春

审核:郑伟、孙殿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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