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实施省级耕地保护经济奖励机制
(来源:河北日报)
转自:河北日报
我省实施省级耕地保护经济奖励机制
本报讯(苑立立、姜慧婕)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充分调动各地保护耕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近日联合印发《河北省省级耕地保护经济奖励暂行办法》,明确对上年度县级耕地保护工作成效进行评估,对成效突出的县级人民政府给予资金奖励。原则上每年奖励对象不超过全省县级行政区数量的15%,每个县(市、区)不超过100万元。
根据暂行办法,我省坚持正向激励、科学合理、务求实效,聚焦国家耕地保护责任制考核要求,建立健全奖励评估体系,坚持“谁保护、谁受益”,细化指标、量化标准、严格程序,实现履行保护义务与享受收益回报相匹配。
暂行办法明确,省级奖励工作由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共同组织实施。根据年度省级奖励资金规模,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对全省耕地保护工作进行评估,确定奖励对象,拟定奖励资金分配方案;省财政厅审核后将奖励资金下达有关县(市、区)。受奖励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做好辖区内奖励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
为切实强化奖励实效,规范有序实施资金奖励,评估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数据为基础,对照耕地保护工作任务,每年对耕地保护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激励受奖励县(市、区)内耕地保护工作成效突出的部门、乡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省自然资源厅相关负责人表示,评估将结合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永久基本农田年度优化评估、耕地保护责任制考核等结果,重点考察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完成情况、年度新增违法占用耕地动态清零情况、15度坡以下可长期稳定利用耕地面积增加情况等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
暂行办法还要求,奖励资金使用要严格落实过紧日子有关要求,严守财经纪律,严禁违规发放津贴补贴和奖金、违规新建楼堂馆所等;对违规使用的,将依法依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