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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化工审计机构毕马威华振及签字会计师付强、王婷遭罚 合计没一罚三涉300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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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辽宁监管局近日披露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针对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沈阳化工2018年至2021年年报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涉及没收业务收入及罚款合计超3000万元,两名签字注册会计师也同步领受警告及罚单。

据处罚决定书披露,监管部门此前已对毕马威所涉沈阳化工年报审计未勤勉尽责行为立案调查,依法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后,应毕马威所、付强、王婷的要求举行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代理人的陈述申辩,本案现已调查终结。

审计报告连续四年存虚假记载

经监管查明,沈阳化工全资子公司沈阳蜡化在成本核算中人为调整原材料生产投入数量、半成品和产成品数量,还存在延迟确认存货的情形,直接导致沈阳化工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8年至2020年虚减营业成本、虚增利润总额、虚减存货,2021年虚增营业成本、虚减利润总额、虚增存货。

毕马威所为沈阳化工2018年度至2021年度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期间,均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累计取得审计业务收入725.5万元(不含增值税),但执业过程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中付强为沈阳化工2019年度至2021年度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王婷为沈阳化工2021年度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

五大类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监管调查显示,毕马威所在连续四年的沈阳化工年报审计过程中,多环节审计程序存在明显缺陷,具体涉及五大类问题:

一是风险识别与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2018年至2020年年报审计中,毕马威所未充分了解沈阳蜡化原油采购业务流程及相关控制活动,底稿记录的原油采购模式与实际情况不符,对原油入库流程相关控制的描述滞后于原油存货确认时点,也未充分识别并评价相关控制活动是否设计有效;2018年、2020年年报审计中,针对原油采购与付款穿行测试,未获取证明原油采购数量及到货时间的充分适当审计证据,穿行测试设计与执行均不恰当。

二是存货监盘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2018年至2021年年报审计中,毕马威所未恰当评价沈阳蜡化管理层控制存货盘点结果的指令和程序,未获取沈阳蜡化《物资盘点管理办法》,也未充分关注访谈中获悉的盘点部门情况与罐区盘点表人员签字情况存在的差异,监盘程序存在明显疏漏。

三是存货截止性测试程序执行存在缺陷。2018年年报审计中,执行沈阳蜡化存货截止性测试未恰当抽取测试样本;2019年年报审计中,针对原油存货相关样本未获取有关存货确认时点的充分适当审计证据。

四是未准确评价2020年度部分原油货权归属的适当性。沈阳蜡化在2020年资产负债表日临近时,对符合存货确认条件的部分原油推迟确认存货,主张货权属于交易对手方以外的第三方贸易公司,毕马威所对该异常情况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开展职业判断,也未执行恰当审计程序获取充分证据。

五是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2018年年报审计中,沈阳蜡化相关原油供应商回函的预付账款余额与函证不符,回函所附境外汇款申请书标注“货到付款”,毕马威所未对该异常保持职业怀疑进一步取证;2020年年报审计中,对某贸易公司执行函证时未核实收件人身份,未对函证过程保持控制;2021年年报审计中,对某码头公司执行函证时,未关注回函格式与发函格式不一致、回函仅加盖部门印章而非公章的异常情况,未补充开展核查。

申辩意见未获采纳 最终处罚落地

听证过程中,毕马威所、付强、王婷三方均提出已按审计准则要求实施相关程序,存在不予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同时主张案涉业务收入认定不准确、处罚幅度过重,请求对毕马威所不予或从轻减轻处罚,对付强、王婷不予处罚。

证监会辽宁监管局经复核后认定,在案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审计过程未勤勉尽责、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不存在不予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案涉业务收入认定准确,且已充分考虑当事人配合调查、违法行为跨越新旧法等因素,量罚适当,对全部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最终监管部门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罚对象 处罚内容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725.5万元,并处以2176.5万元罚款
付强 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王婷 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根据要求,上述当事人需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国库,同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证监会辽宁监管局备案。当事人若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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