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恒基金遭北京证监局责令改正 涉7项违规 9名持证从业人员不足20人、高流动性资产低于2000万元
新浪财经-鹰眼工作室
2026年8月27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直指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展恒基金)存在七项合规违规问题,决定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要求公司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据监管核查披露的具体违规事项,展恒基金的合规漏洞覆盖人员管理、内控制度建设、高管备案、资质人员配置、流动性储备、关联交易、网络安全多个核心运营环节: 首先是从业人员与经营场所管理混乱,部分员工在关联方经营场所办公,同时兼职关联方相关工作,出现人员、场地与关联方混同的情况;其次是基金销售业务内部控制体系存在明显短板,基金运营、产品准入相关的内控制度尚未建立健全,也未实现有效执行;第三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后,未在法规要求的期限内向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履行备案程序。
在硬性合规指标层面,展恒基金多项要求未达标:当前公司在职员工共13人,其中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仅9人,远低于《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要求的20人门槛;2024年至今,公司投资于现金、银行存款、国债、基金等高流动性资产的净值低于2000万元,流动性储备不足。
此外,展恒基金还存在违规向关联方提供借款的行为,涉及的借款对象包括北京展恒理财顾问有限公司、展恒(北京)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北京晋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多家关联主体,该事项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会审查和决策程序;同时公司还存在未及时报告和处置网络安全事件的问题,违反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相关管理要求。
本次展恒基金涉及的违规事项及对应违反的法规明细如下:
| 违规序号 | 违规具体情形 | 违反的监管法规条款 |
|---|---|---|
| 1 | 从业人员、经营场所与关联方混同,部分员工在关联方经营场所办公并兼职部分工作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七条第(四)项 |
| 2 | 未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基金销售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基金运营及产品准入的内控制度不健全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二十五条 |
| 3 | 变更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三十六条 |
| 4 | 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少于20人,在职员工13人、持证人员仅9人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
| 5 | 2024年至今高流动性资产净值低于2000万元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8号)第十七条第二款 |
| 6 | 向多家关联方提供借款,未按公司章程履行董事会审查和决策程序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相关合规要求 |
| 7 | 未及时报告和处置网络安全事件 | 《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8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
北京证监局指出,上述行为已违反基金销售、网络信息安全领域多项监管规定,依据对应法规作出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决定。同时告知展恒基金,若对该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该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监管部门要求公司高度重视现存合规漏洞,严格对照基金销售相关法律法规逐项落实整改,全面强化基金销售业务全流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