浠水县银河船舶公司因船舶识别系统违规被南京海事局罚款1000元 海事监管严抓船舶航行合规性
新浪财经-锐眼工作室
近日,海事局处罚结果公示信息显示,浠水县银河船舶有限公司因船舶自动识别系统未按规定保持正常工作状态,存在输入信息不准确且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报告的相关违规行为,被南京海事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本次海事部门的公示信息明确了涉事主体的违法事实与处置结果,相关处罚决定已正式生效,涉事企业需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罚款缴纳,同时针对船舶自动识别系统的运行合规性开展全面自查整改。
该处罚记录将同步纳入涉事企业的海事信用档案,对其后续船舶营运资质核验、海事业务办理等环节产生相应的合规约束影响。
| 项目 | 详情 |
|---|---|
| 企业名称 | 浠水县银河船舶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758Q |
| 违法案由 | 船舶自动识别系统不按照规定保持正常工作状态,输入信息不准确或发生故障未及时报告(2026版)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海事罚字[2026]06012020250-1-1 |
| 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
| 处罚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9-30 |
| 作出处罚机关 | 南京海事局 |
本次南京海事局公示的处罚事项中,涉事主体为浠水县银河船舶有限公司,其违法事实为船舶自动识别系统未按规定保持正常工作状态,存在输入信息不准确或发生故障未及时报告的违规情形,对应的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海事罚字[2026]06012020250-1-1,最终处罚内容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该企业行政相对人信用代码为9142*******758Q,处罚作出的法律依据包含《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四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处罚决定作出日期为2026年9月30日,作出本次行政处罚的机关为南京海事局。海事部门提示,船舶自动识别系统是保障内河航行安全、防范船舶碰撞风险的核心设备,各相关航运企业需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定期核验设备运行状态,出现故障第一时间向海事管理部门报备,避免因违规操作影响内河通航秩序与自身合规信用等级。
天眼查数据显示,浠水县银河船舶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7年11月26日,法定代表人左愈,所属行业为水上运输业,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企业规模为微型,参保人数0人,注册资本500万人民币,实缴资本3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浠水县巴河镇沿河街。股东信息如下: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认缴出资日期 | 首次持股日期 |
|---|---|---|---|---|---|
| 1 | 左辉 | 54% | 270 | 2050-12-31 | 2022-08-10 |
| 2 | 刘礁 | 40% | 200 | 2050-12-31 | 2022-08-10 |
| 3 | 左愈 | 3% | 15 | 2007-11-22 | 2007-11-26 |
| 4 | 徐应明 | 1.8% | 9 | 2007-11-22 | 2007-11-26 |
| 5 | 刘伯和 | 1.2% | 6 | 2007-11-22 | 2007-11-26 |
事件点评
浠水县银河船舶有限公司因船舶自动识别系统违规遭南京海事局千元处罚,虽处罚金额较低,但暴露出公司内河航行合规管理存在疏漏。该事件警示相关航运企业需严格落实内河交通安全设备运维要求,及时排查设备故障、规范信息录入,避免因小疏漏触发合规风险,保障航行安全与企业信用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