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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合林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遭浙江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涉及五大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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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23日,浙江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直指杭州合林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过程中存在多项违规行为,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据监管部门查实,杭州合林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违规行为共涉及五大类,覆盖运营权限、基金财产管理、管理人职责履行、信息报送、内部制度建设多个核心环节: 一是存在向外部人员让渡基金管理权限的行为;二是违规将基金财产与他人财产混同,且利用基金财产为投资者以外的主体牟取利益;三是未勤勉谨慎履行管理人职责,具体表现为未及时办理投资者基金赎回、违反合同约定未开展投资者冷静期回访、允许非公司员工参与机构运营管理;四是未如实向监管部门报送实际控制人相关信息;五是未按要求建立激励奖金递延发放制度。

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对应条款,具体违规对应法规条目如下:

违规行为所属法规文件 对应违规条款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2号)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 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三项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3号) 第十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

浙江证监局明确要求,杭州合林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需充分吸取本次违规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升规范运作意识,谨慎勤勉履行私募基金管理职责,切实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需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浙江证监局提交整改相关书面报告。

同时决定书告知,若该公司对本次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本次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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