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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合林私募基金实控人周振华遭浙江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涉多项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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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23日,浙江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直指杭州合林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时任实际控制人、副总经理、主要负责人周振华存在多项违规行为,决定对周振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据监管核查信息显示,杭州合林私募基金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过程中,存在八类违规运营问题,具体包括向外部人员让渡基金管理权限、将基金产品与他人财产混同、利用基金财产为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未及时办理投资者基金赎回、未如实报送实控人信息、违反合同约定未开展投资者冷静期回访、非公司员工参与运营管理、未建立激励奖金递延发放制度。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条款。

作为公司时任核心负责人,周振华未勤勉谨慎履行相关职责与义务,对公司上述全部违规问题负有主要责任,同时其个人还存在三类独立违规行为:参与提供期货配资、利用私募基金财产牟取利益、同投资者签署协议承诺私募基金“保本保收益”,相关行为同样违反了私募基金监管的对应规定。

浙江证监局指出,根据相关法规要求,周振华需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报告,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针对本次监管措施,相关当事人若不服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本次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本次涉及的主体违规行为及对应监管依据如下:

涉及主体 违规情形 违反监管规定条款
杭州合林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向外部人员让渡基金管理权限、将基金产品与他人财产混同、利用基金财产为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未及时办理投资者基金赎回、未如实报送实控人信息、违反合同约定未开展投资者冷静期回访、非公司员工参与运营管理、未建立激励奖金递延发放制度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
周振华(时任公司实控人、副总经理、主要负责人) 对公司前述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同时存在参与提供期货配资、利用私募基金财产牟取利益、同投资者签署协议承诺私募基金“保本保收益”行为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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