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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守数字安全底线 守护“云端”童年

滚动播报 09.30 10:52

(来源:中国妇女网)

转自:中国妇女网

联合国儿基会报告警示,约1/5上网儿童曾遭遇网络性侵害

□ 郑海振

互联网正在深刻改变儿童的成长方式。学习、娱乐、社交、获取信息,越来越多的成长场景从线下延伸到线上。与此同时,一些原本存在于现实社会中的侵害,也借助数字技术获得了新的传播渠道和表现形式。如何让儿童安全地拥抱数字生活,已经成为家庭、学校、平台、政府乃至整个社会都必须面对的课题。

近日,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发布报告《透过儿童的眼睛:数字技术如何助长儿童性侵害》,对21个国家约2.1万名12至17岁使用互联网的儿童开展调查。报告估算,在这些国家中,约2000万名12至17岁儿童在一年内遭受过至少一种形式的利用技术实施的性剥削与性侵害,约占这些国家上网儿童总数的1/5。报告揭示了一个值得高度警惕的趋势:当数字技术越来越深入儿童生活,网络空间也必须成为儿童保护的重要阵地。

当技术跑进童年,保护不能留在原地

数字技术本身没有善恶之分。网络科技的快速发展为包括儿童在内的各个社会群体提供了前所未有的丰富资源、交流渠道和表达空间。但同时,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也为不法分子侵害儿童提供了便利。

调查显示,超过1500万名受访儿童曾被动接触涉性内容,约900万名儿童曾被迫参与谈论涉性话题或分享涉性图像。其中,近六成相关案例发生在社交媒体平台。更值得关注的是,网络侵害并不一定来自完全陌生的人。在参与调查国家中,57%的相关案例涉及儿童已经认识的人,包括同龄人、朋友、交往对象和家庭成员。这提醒我们,数字时代的儿童保护需要超越传统的“防陌生人”思维。

数字空间具有信息传播速度快、复制成本低、影响范围广等特点。一旦涉及儿童的私密信息或影像被恶意传播,伤害往往并不会随着一次侵害行为结束。网络留下的痕迹可能被反复复制、转发,给儿童造成持续性的心理压力。更令人忧虑的是,遭遇侵害的儿童往往没有及时求助。报告显示,儿童遭受侵害后向警方、社会工作者或求助热线等有关部门报告的比例不足1%。儿童不知道向谁求助、担心受到责备或羞辱等,都可能成为他们保持沉默的原因。

面对技术复杂、信息不对称的数字环境,让尚处于成长阶段的儿童独自承担防范风险的责任,既不现实,也不公平。

儿童网络保护不能“事后补票”

网络空间不是儿童成长之外的虚拟世界,而是现实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儿童网络保护也不能只停留在事后处置层面,而应当把防护关口进一步前移。

要确保儿童安全保护理念贯穿于数字产品设计的全过程。平台在开发一项功能时,不仅要考虑用户增长、使用体验和商业价值,也应当考虑儿童可能面临的风险。对于陌生人私信、陌生用户添加、内容推荐、图片和视频传播等可能存在风险的功能,更应建立符合儿童身心发展特点的保护机制。

要进一步压实平台责任。数字平台拥有技术、数据和规则优势,对于潜在风险的识别能力和治理能力高于普通人。在人工智能(AI)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深度合成、AI生成内容以及个人信息被恶意利用等问题不断出现,儿童网络保护面临的新风险也在增加。面对技术快速迭代,法律法规、平台规则和技术防护同样需要及时更新。

要让儿童拥有真正“找得到人、说得出话”的求助渠道。网络保护不仅需要技术和规则,也需要温度。当儿童遭遇网络侵害之后,最需要的是一个愿意认真倾听、能够及时提供帮助的成年人。家庭、学校、平台、公安和社会组织,都应当成为儿童可以求助的对象。要避免因为儿童的无知、好奇或者一时判断失误而对其进行指责,更不能因为担心“影响孩子名誉”而让侵害被沉默和掩盖。保护儿童的责任,应当由有能力、有资源的成年人和社会共同承担,不应转嫁给儿童本身。

中国不断织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制度之网

中国已逐步构建起以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专门法律为核心,涵盖家庭教育促进法、义务教育法、反家庭暴力法等相关法律,并由民法典、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的有关规定共同支撑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

数字时代,面对未成年人保护这一议题,中国不断完善网络保护的制度和治理体系。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为我国首部专门性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综合立法,进一步完善了数字空间未成年人保护的制度体系,推动未成年人保护由事后救济向源头预防延伸,为未成年人在现实与网络双重空间中的健康成长筑牢法治屏障。

《条例》明确提出,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和网络空间的规律和特点,实行社会共治,并对政府有关部门、家庭、学校以及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等多元主体的责任作出规定。《条例》要求,未成年人用户数量巨大或者对未成年人群体具有显著影响的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网络平台服务的设计、研发、运营等阶段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特点,定期开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影响评估,同时提供未成年人模式或者未成年人专区等。

对于网络欺凌等问题,《条例》还要求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建立健全网络欺凌行为的预警预防、识别监测和处置机制,设置便利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保存遭受网络欺凌记录、行使通知权利的功能和渠道,并提供屏蔽陌生用户、设置本人发布信息可见范围、禁止转载或者评论本人发布信息、禁止向本人发送信息等网络欺凌信息防护选项。

这些制度安排背后,是一个越来越清晰的治理理念。儿童网络保护不是某一个部门、某一个平台或者某一个家庭的单独任务,而是一项需要多方共同参与的社会治理工程。今天,中国互联网已经拥有庞大的用户基础。截至2025年年底,我国网民规模达到11.25亿人,互联网普及率达到80.1%。与此同时,AI用户规模已经达到6.02亿人。当数字技术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进入社会生活,儿童与数字世界的接触也会更加深入。如何让技术发展与儿童保护同步推进,已经成为数字社会必须回答的问题。

对于家庭而言,需要给予儿童更多网络安全教育和情感支持;对于学校而言,需要进一步加强网络素养教育和风险识别能力;对于平台而言,则应把儿童安全真正纳入产品设计和运营管理;对于政府和社会而言,还需要不断完善法律制度、监管机制和儿童救助体系。

一个真正健康的数字社会,应当允许儿童享受技术带来的便利,也应当为他们建立足够可靠的安全屏障。无论技术如何发展、平台如何变化,儿童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都不应成为可以被牺牲的代价。把儿童安全放在数字空间的核心位置,既是对每一个孩子成长权利的尊重,也是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体现。让技术更有温度,让网络更有边界,让每一个孩子都能在数字世界里安心学习、快乐成长,应当成为我们共同守护的底线。

(作者系中国国际问题研究院全球治理与国际组织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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