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

声迅股份股东会完成董事会换届 非独立董事孙晓杰99.14%得票率高于非独立董事聂蓉的99.12%

新浪财经-鹰眼工作室

关注

声迅股份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6年9月29日上午10:30,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9月29日对应深交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规定时段,会议召开地点为北京市海淀区丰豪东路9号院11号楼公司会议室,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聂蓉女士主持,本次会议核心议程包括董事会换届选举、多项议案审议。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9人,代表股份46571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6917%。其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7人,代表股份46162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1855%;网络投票的股东32人,代表股份408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62%。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共34人,代表股份1830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681%。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包含通讯形式),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本次会议审议的全部议案及表决情况如下:

  1.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 选举聂蓉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总表决同意461631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231%;中小股东表决同意14225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6949%,表决结果为通过,聂蓉女士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 选举孙晓杰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总表决同意461702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383%;中小股东表决同意14296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0827%,表决结果为通过,孙晓杰先生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3 选举谭天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总表决同意461632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233%;中小股东表决同意14226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7003%,表决结果为通过,谭天先生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 选举吴甦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总表决同意461631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231%;中小股东表决同意14225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6943%,表决结果为通过,吴甦先生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 选举庞俊巍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总表决同意461630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231%;中小股东表决同意14224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6937%,表决结果为通过,庞俊巍先生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3 选举丛培红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总表决同意461630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230%;中小股东表决同意14224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6932%,表决结果为通过,丛培红女士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总表决同意4653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15%;反对3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4%;弃权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1%。中小股东表决同意178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497%;反对3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406%;弃权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96%,表决结果为通过。

  4.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总表决同意4653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20%;反对3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9%;弃权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2%。中小股东表决同意178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607%;反对3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024%;弃权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69%。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本次会议由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张伟丽律师、尤松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