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

海思科临时股东会完成董事会换届 非独立董事王俊民以99.12%得票率高于严庞科的94.10%

新浪财经-鹰眼工作室

关注

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09月29日14:00在四川海思科制药有限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成都市温江区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百利路136号)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09月29日对应时段,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严庞科先生主持,本次会议核心议程包括董事会换届选举、多项关联交易及公司章程修订相关议案审议。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23人,代表股份538,944,3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2388%。其中现场投票的股东共5人,代表股份402,244,0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2570%;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18人,代表股份136,700,3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819%。出席会议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本次会议所有提案均获得表决通过,其中累积投票类换届选举相关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表决分类 同意股数(股) 同意比例 表决结果
1.01 《选举王俊民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534,202,059 99.1201% 当选
1.01 《选举王俊民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132,136,059 96.5354% -
1.02 《选举严庞科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507,134,209 94.0977% 当选
1.02 《选举严庞科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105,068,209 76.7603% -
2.01 《选举岳琳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535,085,351 99.2840% 当选
2.01 《选举岳琳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133,019,351 97.1807% -
2.02 《选举曹传德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507,081,205 94.0879% 当选
2.02 《选举曹传德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105,015,205 76.7216% -
2.03 《选举许兵伦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507,883,158 94.2367% 当选
2.03 《选举许兵伦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105,817,158 77.3075% -

其余非累积投票类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表决分类 同意股数(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数(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数(股) 弃权比例 回避股数(股) 表决结果
3.00 《关于与Sentivera公司签署一项临床前自免资产授权许可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139,382,106 99.9915% 6,500 0.0047% 5,335 0.0038% 399,550,400 通过
3.00 《关于与Sentivera公司签署一项临床前自免资产授权许可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136,866,506 99.9914% 6,500 0.0047% 5,335 0.0039% 0 -
4.00 《关于回购注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536,398,308 99.9943% 24,466 0.0046% 5,967 0.0011% 2,515,600 通过
4.00 《关于回购注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136,847,908 99.9778% 24,466 0.0179% 5,967 0.0044% 0 -
5.00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538,931,741 99.9977% 7,800 0.0014% 4,800 0.0009% 0 通过
5.00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136,865,741 99.9908% 7,800 0.0057% 4,800 0.0035% 0 -

本次会议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王俊民先生、严庞科先生担任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许兵伦先生、岳琳女士、曹传德先生担任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三年。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已经深交所备案无异议,第六届董事会成员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关联股东对提案3.00和4.00进行回避表决,提案5.00作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黄佳曼律师和庄丽琴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召集人具备召集资格,出席及列席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