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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高曼创投遭江苏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涉两项投资者适当性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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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20日,江苏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针对苏州高曼创新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两项违规行为,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经查,苏州高曼创新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存在两项合规瑕疵:其一为未妥善保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材料,该行为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六条相关规定;其二为投资者风险测评设置不规范,相关问题可能影响投资者风险测评结果,违反《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经证监会令第177号、第202号修正)第三条要求。

江苏证监局指出,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作出本次监管决定。同时要求苏州高曼创投高度重视相关问题、充分吸取教训、全面加强内部合规管理,需在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江苏证监局提交整改落实情况说明。

针对本次监管措施,相关主体若不服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本次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本次涉事主体的违规事项及对应法规依据整理如下:

违规事项 违反法规
未妥善保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材料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六条
投资者风险测评设置不规范,可能影响投资者风险测评结果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经证监会令第177号、第202号修正)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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