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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大昂立时任董事长嵇某因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被证监会上海监管局警告 罚款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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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1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披露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针对交大昂立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时任公司董事长嵇某被认定为2024年年报信息披露违法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最终被处以警告及100万元罚款。

据监管部门调查认定,交大昂立存在两项信息披露违法事实,涉及金额均为2350万元,相关财务数据占对应报告期披露利润总额比例均超过60%:

违法事项 涉及金额 财务影响 占对应报告期利润总额比例
2023年会计差错更正公告虚假记载 2350万元 虚减2021年度利润总额 213.52%
2024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 2350万元 虚增2024年度利润总额 60.26%

本次调查缘起监管部门对交大昂立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立案,在履行告知程序后,应当事人嵇某申请,上海监管局于2026年8月21日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了嵇某及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嵇某方提出案涉会计处理属于专业判断、不存在虚假记载、本案存在重复评价、个人责任不应直接由任职和签字推定且量罚过重等多项申辩理由,请求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

经监管部门复核,案涉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财务资料、业务材料、人员询问笔录等多类证据相互印证,相关申辩意见均不被采纳。监管部门指出,案涉《合作协议》明确约定昂立小贷承担对应贷款风险,交大昂立在计提相关减值准备时未对该约定予以考量,2023年补提减值的会计依据不足,后续2024年无合理依据冲回前期补提的减值损失,直接导致两份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同时本次量罚已综合考量嵇某岗位职责、参与程度、履职情况、配合调查等因素,符合过罚相当原则。

根据最终处罚决定,嵇某需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100万元罚款汇交国库,同时将注有本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报送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备案。若对该处罚决定不服,嵇某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该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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