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式忠因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未依法报告被东疆海事局罚款2100元 涉船舶进出港合规警示
新浪财经-锐眼工作室
近日,海事局处罚结果公示信息显示,自然人曹式忠因涉及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港外装卸站未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相关违法行为,被东疆海事局作出行政处罚。本次公示的处罚事项明确了涉事主体的违法事实与对应处置结果,相关处罚决定已正式生效,涉事主体需按要求足额缴纳对应罚款,该违法记录也将同步纳入其海事领域相关信用档案,对后续相关海事业务办理产生合规约束影响。
本次海事部门的处罚公示严格依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要求,完整披露了违法事由、处置依据与执行标准,既是对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执行的合规警示,也为航运相关从业者明确了海事合规操作的红线边界。
| 项目 | 详情 |
|---|---|
| 企业名称 | 曹式忠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201*******2711 |
| 违法案由 | 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港外装卸站未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2026版)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海事罚字[2026]02082000079-1-1 |
| 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贰仟壹佰元整 |
| 处罚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9-29 |
| 作出处罚机关 | 东疆海事局 |
从本次公示的完整处罚信息来看,本次涉事被处罚人为曹式忠,违法事由为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港外装卸站未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2026版),对应的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海事罚字[2026]02082000079-1-1,处置内容为罚款人民币贰仟壹佰元整,涉事行政相对人信用代码为1201*******2711,处罚作出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处罚决定的出具日期为2026年9月29日,作出本次行政处罚的机关为东疆海事局。海事部门提示所有航运相关主体,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港外装卸站时严格履行报告义务是保障海上通航秩序、防范安全风险的核心合规要求,相关主体需严格对照法律规定落实报备流程,避免因合规疏漏触发行政处罚。
天眼查数据显示,曹式忠成立日期2000年7月17日,法定代表人曹式忠,所属行业为批发业,企业类型为个体工商户,企业规模为微型,参保人数0人,注册地址为天津市武清区武清县汊沽港镇苑家堡。
综合点评
本次东疆海事局对涉事主体曹式忠作出的2100元罚款,是针对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未依规报告的合规警示,严格依据《海上交通安全法》相关条款执行。该处罚虽涉及金额较低,但明确了海事航行报告的合规红线,督促相关航运主体强化进出港流程合规意识,规避后续更严重的海事监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