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台县江河航运公司因船舶作业记录违规被吴淞海事局罚款300元 海事局公示处罚结果
新浪财经-锐眼工作室
近日,海事局处罚结果公示信息显示,安徽省凤台县江河航运有限公司因船舶未按规定如实记录油类作业、散装有毒液体物质作业、垃圾收集处理情况(2026版),被吴淞海事局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的行政处罚。本次处罚信息由海事管理部门依法对外公示,相关违法情形涉及内河船舶污染防治的日常作业记录合规要求,属于海事领域常规的合规监管范畴。
该处罚结果将同步纳入涉事航运企业的海事信用记录,对其后续办理船舶相关海事业务的合规核验环节产生相应影响。
| 项目 | 详情 |
|---|---|
| 企业名称 | 安徽省凤台县江河航运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7744 |
| 违法案由 | 船舶未按规定如实记录油类作业、散装有毒液体物质作业、垃圾收集处理情况(2026版)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海事罚字[2026]01012000758-1-1 |
| 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 |
| 处罚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9-29 |
| 作出处罚机关 | 吴淞海事局 |
从本次公示的完整处罚信息来看,涉事主体为安徽省凤台县江河航运有限公司,对应的行政相对人信用代码为9134*******7744,触发处罚的违法事实为船舶未按规定如实记录油类作业、散装有毒液体物质作业、垃圾收集处理情况(2026版),海事部门出具的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海事罚字[2026]01012000758-1-1,最终作出的处罚内容为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本次处罚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执行,处罚决定作出日期为2026年9月29日,作出本次行政处罚的机关为吴淞海事局。海事管理部门通过常态化公示此类涉船舶污染防治的处罚信息,也意在督促辖区内航运企业严格落实内河船舶作业记录的合规要求,切实筑牢内河水域环境的污染防控防线。
天眼查数据显示,安徽省凤台县江河航运有限公司成立日期1989年5月25日,法定代表人王传龙,所属行业为水上运输业,企业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企业规模为微型,参保人数10人,注册资本148.4万人民币,实缴资本148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城关镇人民路旭日蓝湾五号楼405B区。股东信息如下: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认缴出资日期 | 首次持股日期 |
|---|---|---|---|---|---|
| 1 | 交通局 | 50% | 74.2 | 1998-01-05 | - |
| 2 | 其他法人和自然人股东 | 50% | 74.2 | 1998-01-05 | - |
事件点评
本次吴淞海事局对安徽省凤台县江河航运有限公司作出300元小额罚款,事由为船舶未按规定如实记录油类、有毒液体作业及垃圾处理相关情况,属于合规操作层面的轻微疏漏。该处罚金额极低,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现金流及品牌声誉造成实质负面影响,也未触及重大合规风险红线,仅为监管层面的合规警示,督促公司完善船舶作业台账管理,强化内河水域污染防治的合规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