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亚通塑料因生产国家明令淘汰产品被鲅鱼圈区市监局罚没1350元并责令停产相关产品
新浪财经-锐眼工作室
9月29日,营口市鲅鱼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了营鲅市监处罚〔2026〕9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亚通塑料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原因是该公司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 项目 | 详情 |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营鲅市监处罚〔2026〕95号 |
| 当事人名称 | 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亚通塑料有限公司 |
| 处罚机关 | 鲅鱼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日期 | 2026年09月22日 |
| 处罚种类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没收非法财物;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处罚内容 | 一、责令当事人停止国家明令淘汰产品; 二、罚款:罚款1225元,上缴国库; 三、没收违法所得:125元; 四、没收违法生产的国家明令淘汰产品:塑料购物袋5包(125公斤)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第五十一条 |
违法事实与调查过程
2026年8月,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亚通塑料有限公司因涉嫌生产不合格塑料购物袋被上级交办案件,鲅鱼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后对该案立案调查,最终认定当事人存在生产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违法行为。
主要违法事实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亚通塑料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型号为490mm×(300+160)mm×0.03mm塑料购物袋进行监督抽查,出具的编号为JZ260207QG1010的《检验报告》显示,被抽查产品环保要求(带挂耳附件)项目不符合GB/T21661-2025《塑料购物袋》标准,依据《辽宁省塑料购物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确认该批不合格塑料购物袋是2026年3月20日生产加工,共计生产125公斤,以每公斤9.8元的价格全部售出,违法获利125元;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主动实施产品召回、发布召回公告,但因销售时间过长产品已售出使用,未能召回。
2026年9月8日,鲅鱼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又在成品库房中发现带有体外附件的塑料购物袋5包,每包25公斤,共计125公斤,该批产品同样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且至案发尚未售出。综上,当事人两次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总额为2450元,违法所得共计125元。
调查过程
2026年8月24日,鲅鱼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上级交办该案后,经初步核查情况属实,依法对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亚通塑料有限公司涉嫌生产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行为立案调查。案件调查期间,执法部门获取了当事人主体资格材料、抽检报告、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召回公告、销售记录、责令改正通知书、行政强制措施材料以及企业信用记录等多项证据,确认了违法事实。2026年9月15日,执法部门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或申辩。
处罚决定与法律依据
鲅鱼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生产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九条“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且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整改,未售出的违法产品已经被控制,符合从轻处罚的相关规定,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国家明令淘汰产品,没收违法生产的5包共125公斤塑料购物袋,没收违法所得125元,并处罚款1225元上缴国库。
目前,该行政处罚决定已经依法公开,当事人若不服处罚,可在法定期限内向鲅鱼圈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眼查数据显示,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亚通塑料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5年7月5日,法定代表人田向斌,所属行业为橡胶和塑料制品业,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企业规模为微型,参保人数2人,注册资本50万人民币,实缴资本5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芦屯镇芦屯堡村。股东信息如下: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认缴出资日期 |
|---|---|---|---|
| 田向斌 | 60% | 30万元人民币 | 2005年7月5日 |
| 霍庆松 | 40% | 20万元人民币 | 2005年7月5日 |
公司角度点评
本次处罚暴露出我司作为微型塑料生产企业,合规意识薄弱,对行业最新国标及淘汰产品要求落实不到位。虽主动配合调查、尝试召回,但仍造成违规产品流出,后续需全面梳理生产流程,严守质量合规底线,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