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邡康之源大药房因销售未备案普通化妆品被什邡市监局没收违法所得36元罚款3000元
新浪财经-锐眼工作室
9月29日,什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什市监处罚〔2026〕225号),对什邡市康之源大药房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该公司因上市销售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被监管部门依法处罚。
| 项目 | 详情 |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什市监处罚〔2026〕225号 |
| 当事人名称 | 什邡市康之源大药房有限公司 |
| 处罚机关 | 什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日期 | 2026年09月22日 |
| 处罚种类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处罚内容 | 1、没收违法所得36元;2、罚款3000元 |
| 处罚依据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
违法事实与调查过程
接到相关投诉后,什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什邡市康之源大药房有限公司涉嫌违法销售化妆品的行为开展立案调查,最终确认该公司存在销售未备案普通化妆品的违法事实。
主要违法事实
什邡市康之源大药房有限公司成立于2022年9月29日,主要经营范围为药品零售。该公司于2025年4月17日从成都市蒙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2盒冰王®洁肤抑汗香体露,购进价为32元/盒,分别于2025年5月11日、2026年3月22日售出,其中2026年3月22日售出的涉案产品规格为35ml,生产批号25020201,限期使用日期为20280201,售价为68元,本案货值金额合计68元,违法所得36元。
涉案冰王®洁肤抑汗香体露外包装标注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为国妆特字G20150812,但经查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信息,该注册信息已经过期;2026年8月13日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九监管分局复函确认,该产品由平舆冰王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2日生产,无新的注册批件。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涉案除臭类化妆品在特殊化妆品注册过渡期结束后,应当认定为普通化妆品,而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未查询到该产品的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属于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
调查过程
2026年6月9日,什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什邡市康之源大药房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未找到投诉人反映的涉案产品。通过查询门店后台销售记录,确认该门店确实在2026年3月22日售出对应规格的冰王洁肤抑汗香体露,与投诉人提供的小票信息一致。检查中当事人提供了该产品的进货凭证、供货商资质、产品检验报告以及原特殊化妆品注册信息,经监管部门核查,该注册信息已经过期,按照规定该产品属于未备案普通化妆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法,监管部门随即依法立案。
案件调查过程中,监管部门发函至生产企业属地监管部门协查,确认了涉案产品的生产信息及无新注册批件的事实,核查确认了当事人的购进、销售记录以及货值金额、违法所得。2026年9月15日,什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什市监罚告〔2026〕469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或申辩。
处罚决定与法律依据
什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什邡市康之源大药房有限公司销售未备案普通化妆品的行为,已经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上市销售未备案普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符合《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从轻情形,最终依法作出处罚:没收违法所得36元,罚款300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眼查数据显示,什邡市康之源大药房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22年9月29日,法定代表人潘丽,所属行业为零售业,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企业规模为微型,参保人数0人,注册资本5万人民币,实缴资本5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四川省德阳市什邡市方亭通站东路113、115号。股东信息如下: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认缴出资日期 |
|---|---|---|---|
| 潘丽 | 100% | 5万元人民币 | 2032年9月23日 |
点评分析
本次处罚暴露出什邡市康之源大药房在化妆品合规核验环节存在明显疏漏,未及时核查在售产品的注册/备案状态变化,误售已过特证有效期、未按要求完成普通化妆品备案的产品。本次处罚虽涉案金额不高,但也警示门店需完善进货查验机制,避免因合规意识不足触碰监管红线,影响自身经营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