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尚品亨太食品公司因生产经营不符合标签明示标准食品被什邡市监局罚没18040.6元
新浪财经-锐眼工作室
9月29日,什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了编号为什市监处罚〔2026〕227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四川尚品亨太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外包装标签明示商业行业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 项目 | 详情 |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什市监处罚〔2026〕227号 |
| 当事人名称 | 四川尚品亨太食品有限公司 |
| 处罚机关 | 什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日期 | 2026年09月22日 |
| 处罚种类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处罚内容 | 1.没收违法所得40.6元;2.没收“鸡精调味料”13箱零60袋;3.罚款18000元,罚没合计18040.6元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违法事实与调查过程
四川尚品亨太食品有限公司是一家位于四川什邡的调味料生产企业,持有有效期至2029年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具备鸡精等产品生产资质。本次抽检发现问题的鸡精产品,因质量指标不符合其外包装标注的商业行业标准,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以下为详细经过。
主要违法事实
本次涉事产品为四川尚品亨太食品有限公司2026年4月2日生产的100克装“亨太”牌鸡精调味料,该产品外包装标签明示执行标准为SB/T 10371-2003《鸡精调味料》,当事人共计生产该批次产品14箱(每箱80袋),全部销往安岳县王氏干杂经营部,货值金额共计2280元,后续该批次产品中有20袋流向终端超市并零售给消费者。
经第三方抽样检验,该批次鸡精调味料的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SB/T 10371-2003《鸡精调味料》的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当事人启动产品召回,共召回13箱零60袋,剩余20袋已被消费者购买无法召回,对应违法所得为40.6元。此次抽检不合格系当事人生产环节管控疏漏导致,案发后当事人已完成整改,停用老粉碎系统并启用新生产设备。
调查过程
2026年6月9日,监管部门对该批次鸡精调味料开展抽样检验,2026年7月7日,什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前往四川尚品亨太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现场开展检查,现场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与编号为SP2026DBJ0199的不合格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抽检结论未提出异议,次日就提交了情况说明,说明了不合格原因与整改初步安排。
经执法机关查明,当事人上述行为已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外包装标签明示商业行业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调查期间,当事人提交了生产记录、销售单据、出厂检验报告、主体资质材料等证据,配合执法机关完成核查,后续按要求提交了整改报告、召回通知与召回情况说明,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2026年9月16日,什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与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处罚决定与法律依据
什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生产的鸡精调味料菌落总数不符合外包装标注的商业行业标准,该产品实际质量与标签明示内容不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
考虑到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召回不合格产品、落实整改,主动减轻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法定情形,什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从轻处罚:没收违法所得40.6元,没收召回的13箱零60袋不合格“鸡精调味料”,并处罚款18000元,罚没款合计18040.6元,同时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不合格产品的行为。
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告知,若当事人不服该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什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直接向什邡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眼查数据显示,四川尚品亨太食品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3年4月12日,法定代表人杨正书,所属行业为食品制造业,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企业规模为微型,参保人数9人,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实缴资本1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什邡市师古镇九里埂村十八组。股东信息如下: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认缴出资日期 |
|---|---|---|---|
| 杨正书 | 34% | 34万元人民币 | |
| 罗宏伟 | 33% | 33万元人民币 | |
| 刘正玮 | 33% | 33万元人民币 |
点评分析
作为持正规生产资质的调味料企业,本次事件暴露出我们生产环节管控存在疏漏,导致涉事鸡精菌落总数未达标签明示标准。虽已完成召回、整改并更换生产设备,但本次罚没合计1.8万余元,也警示我们后续必须严抓全流程品控,守住食品安全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