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多好又多商贸因销售不合格延长线插座被广安广安区市监局罚款300元没收违法所得50元
新浪财经-锐眼工作室
9月29日,广安市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了文号为广区市监处罚〔2026〕199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广安市多好又多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延长线插座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 项目 | 详情 |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广区市监处罚〔2026〕199号 |
| 当事人名称 | 广安市多好又多商贸有限公司 |
| 处罚机关 | 广安市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日期 | 2026年09月22日 |
| 处罚种类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处罚内容 | 1.处罚款300元;2.没收违法所得50元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第五十五条 |
违法事实与调查过程
本次案件起源于产品质量监督抽检,广安市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抽检结果发现广安市多好又多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延长线插座存在质量不合格问题,随后依法立案开展调查,现已调查终结并作出行政处罚。
主要违法事实
广安市多好又多商贸有限公司位于广安市广安区西环路岩头段512号鸿鑫商城135-150号门市,当事人分别于2025年9月11日、2026年1月14日从成都市新恒鑫商贸公司购进8个商标为安贝诺®、规格型号为ABN-503 2.8的延长线插座,购进价格为15元/个,对外销售价格为25元/个。截至抽检时,当事人已经售出2个该批次延长线插座,抽样被买走3个,剩余3个备样封存。
经抽样检验,该批次延长线插座的结构项目不符合GB/T 2099.1-2008、GB/T 2099.7-2015标准,依据抽检实施细则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接到不合格报告后,当事人已将剩余该批次延长线插座下架并退回厂家。该批次延长线插座货值金额合计200元,当事人违法所得为50元,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超过三个月。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延长线插座,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调查过程
2026年6月24日,广安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检测报告线索,对广安市多好又多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当场向当事人送达了检测报告与《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论告知书》。当事人签收后对检验结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广安区市场监管局于2026年7月9日对本案正式立案调查。
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依法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调取了涉案产品的检验检测报告、抽样单、供货商营业执照、进货票据、产品认证实验报告以及当事人经营资质、委托文书等证据材料,完整固定了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事实。2026年9月22日,广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处罚决定与法律依据
广安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延长线插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同时没收违法所得。
考虑到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形,广安区市场监管局最终对当事人作出从轻处罚:责令立即整改,处罚款300元,没收违法所得50元。
处罚决定书同时告知,如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前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眼查数据显示,广安市多好又多商贸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22年12月15日,法定代表人龚秀瑜,所属行业为零售业,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企业规模为微型,参保人数0人,注册资本1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西环路岩头段512号鸿鑫商城135-150号门市。股东信息如下: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认缴出资日期 |
|---|---|---|---|
| 龚秀瑜 | 80% | 8万元人民币 | 2051年12月31日 |
| 龚秀林 | 20% | 2万元人民币 | 2051年12月31日 |
点评分析
作为微型零售商贸企业,本次处罚暴露出公司进货查验环节存在明显疏漏,未有效排查出涉人身安全类插座产品的质量隐患。本次虽处罚金额较低,但也警示公司需完善进货核验机制,严守产品质量底线,避免后续引发更大的消费安全风险与合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