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游金檀源贸易因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国标产品被仙游县市监局罚没914元
新浪财经-锐眼工作室
9月29日,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仙市监处罚〔2026〕2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仙游县金檀源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 项目 | 详情 |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仙市监处罚〔2026〕251号 |
| 当事人名称 | 仙游县金檀源贸易有限公司 |
| 处罚机关 | 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日期 | 2026年09月22日 |
| 处罚种类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处罚内容 | 处罚款810元,没收违法所得104元,罚没款共计914元上缴国库,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
违法事实与调查过程
本次案件源自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依法立案调查,经查实仙游县金檀源贸易有限公司存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陶瓷片密封水嘴的违法行为,后续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主要违法事实
仙游县金檀源贸易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10日从莆田市三隆贸易有限公司购进30个规格型号为H-8930 DN-15的陶瓷片密封水嘴,进货价格为14元/个,对外销售价格为18元/个,购进总货值金额540元。扣除备样2个后,剩余26个产品全部售出,当事人共获利104元。经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该批次陶瓷片密封水嘴的表面耐腐蚀性能项目不符合GB 18145-2014标准要求,依据《陶瓷片密封水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能够提供进货单据,但无法提供供货商的经营资质材料,其行为属于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
调查过程
2026年4月1日,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仙游县金檀源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陶瓷片密封水嘴进行抽样检验;同年5月29日,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编号为(2026)MJJC-0083的不合格检验报告;6月8日,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该检验报告及检验结果通知书;6月26日,经局领导批准,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案正式立案调查。
案件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制作现场笔录并拍摄现场照片,对当事人依法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调取了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材料、进货单据等证据,确认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违法货值及违法所得。2026年9月10日,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仙市监罚告〔2026〕25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处罚决定与法律依据
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仙游县金檀源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经抽样检验不符合GB 18145-2014标准要求的陶瓷片密封水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违法货值金额为540元,不具备从轻或者从重处罚情节,违法情节一般,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810元,没收违法所得104元,罚没款共计人民币914元,上缴国库。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仙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本处罚决定所作出的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天眼查数据显示,仙游县金檀源贸易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25年1月3日,法定代表人李荔娟,所属行业为批发业,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企业规模为微型,参保人数0人,注册资本1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福建省仙游县鲤南镇温泉东路385号。股东信息如下: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认缴出资日期 |
|---|---|---|---|
| 李荔娟 | 100% | 10万元人民币 | 2030年1月1日 |
点评分析
本次事件暴露出仙游县金檀源贸易有限公司在供应链管理上存在明显漏洞,作为微型贸易企业,该公司未严格落实供货商资质核验要求,也未对所售涉人身健康安全的水嘴类产品开展合规校验,最终销售不符合国标产品被处罚款加没收违法所得合计914元。本次处罚虽金额不高,但也警示企业需补齐进货查验短板,严守产品质量合规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