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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龙湖物业因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特种设备被皇姑区市监局罚款3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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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9日,皇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编号为沈皇市监处罚〔2026〕389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沈阳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该公司因在承接小区项目期间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被监管部门依法处罚。

项目详情
处罚决定书文号沈皇市监处罚〔2026〕389号
当事人名称沈阳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处罚机关皇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2026年09月22日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内容罚款31000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

违法事实与调查过程

本案源于皇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其他特种设备案件过程中,发现沈阳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存在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电梯的嫌疑,随后依法立案完成全流程调查,最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主要违法事实

沈阳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承接克莱斯特国际花园小区项目期间,管理小区5号楼的1号、2号两部电梯。该两部电梯于2023年3月6日完成上一次检测,按照规范要求下次检验日期应为2024年3月。因与前物业公司交接不畅,电梯未完成过户手续,沈阳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直至2024年12月31日才向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提交定期检验申请,2025年1月2日完成检验,检验结果为合格。2024年3月7日至2025年1月2日期间,该公司持续使用上述两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构成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调查过程

2026年6月2日,皇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办理辽宁捷宁现代后勤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的相关案件时,发现沈阳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违法嫌疑,于2026年6月9日正式对该案立案。执法人员当日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开展询问调查,当事人说明,因前物业公司拒不配合办理电梯过户手续,无法出具相关材料完成检验,为保障小区业主正常出行才选择继续运行电梯。执法人员围绕违法事实收集了监管平台截图、当事人主体资质材料、电梯检验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多项证据,于2026年9月8日完成案件调查。2025年9月15日,皇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作出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或申辩。

处罚决定与法律依据

皇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沈阳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因当事人现已不再承接该小区项目,无法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应当对当事人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考虑到当事人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且涉案电梯仅2台,符合辽宁省特种设备监管领域从轻处罚的裁量标准,皇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最终依据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从轻处罚,决定罚款31000元。

处罚决定书同时明确,若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监管部门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法定期限内向皇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眼查数据显示,沈阳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0年1月11日,法定代表人孙健,所属行业为房地产业,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企业规模为中型,参保人数502人,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实缴资本5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蒲丰路46-83号11门。股东信息如下:

股东名称持股比例认缴出资额(万元)认缴出资日期
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100%1000万元人民币2020年7月2日

点评分析
本次事件暴露出沈阳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项目交接阶段的特种设备管理存在明显漏洞,未及时协调完成电梯过户及定期检验,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尽管涉事电梯后续检验合格、公司配合调查且已退出该项目,仍被处以3.1万元罚款。该处罚警示物业企业需完善交接期安全管控,避免因流程衔接疏漏埋下安全隐患、触发合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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