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首次为城市更新立法
(来源:新华日报)
□ 本报记者 陈月飞
9月28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了《江苏省城市更新条例(草案)》。这是我省首次为城市更新立法,不仅回应老旧小区怎么改、危旧住房能否重建、钱从哪里来、居民怎么参与等群众关切的问题,而且明确支持城镇老旧住房自主更新,并给出具体操作办法。
先“体检”,再“开方”更新
目前,国家尚未出台城市更新专门立法,其他相关法律颁布施行较早,难以适应城市更新复杂的现实需求。我省率先明确城市更新涵盖的范围,界定这是在城镇开发边界内存量空间开展的形态优化、功能品质提升、产业转型升级等建设治理活动,既有建筑改造利用、老旧小区整治改造、完整社区建设,老旧街区、老旧厂区、城中村更新改造,以及管网改造、生态修复、历史文化保护传承,都囊括其中。
我省城镇化率已达76.2%,进入城市发展存量提质增效为主的阶段,群众对改善居住环境、补齐公共服务短板、提升城市功能品质充满期待。省人大环资城建委调研显示,城市更新在规划管控、产权归集、用地保障、投资融资、行政审批等方面仍存在不少难点堵点。受省政府委托作立法说明的省住建厅副厅长金文也表示,当前全省城市更新实践已取得阶段性成果,迫切需要通过地方立法将实践经验、改革创新成果上升为制度规范。
草案确立“城市体检—专项规划—片区策划—年度计划”规划实施体系,规定我省设区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城市体检,查找城市建设、发展和治理等方面的问题,并将体检结果作为编制更新计划的重要依据。草案还要求,哪里“病”得重,就先治哪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薄弱、严重影响历史风貌等区域,应当优先纳入年度实施计划。
自主更新,签约比例高的优先支持
对群众最关心的老旧小区如何改的问题,草案明确:应当完善停车、充电、消防等设施,支持有条件的楼栋加装或者更新电梯;完整社区建设要结合生育友好、青年发展、养老助残等需求,统筹完善社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便民商业服务设施和公共活动场地。
城镇老旧住房自主更新也有了制度安排。我省立法鼓励物业权利人通过拆改结合、拆除重建等方式,对建成年代早、建设标准低、配套设施差的老旧住房进行自主更新。这种自主更新应当经业主依法表决。对不同意实施的业主,应当与其充分协商,保障其知情权、参与权;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通过收购、置换等方式处理。
草案还规定,项目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县(市、区)政府可以依法实施征收。以拆除重建方式实施自主更新,签约比例达到95%以上的,县(市、区)政府应当优先支持,在对周边不产生负面影响的前提下,可以通过适当调整容积率、新增建筑面积、增配服务设施等方式推动更新意向达成。
审议中,省人大环资城建委认为,老旧住房自主更新是城市更新的重要方式,应当予以鼓励和支持,故建议将签约比例放宽至90%,推动地方政府兼顾公平与效率,促进更新意向达成。
草案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利用住房公积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持危险房屋改造、老旧住房自主更新、老旧小区整治改造、电梯加装更换等项目。
城市更新投入大、周期长。草案明确鼓励经营主体通过投资、建设、运营等方式参与,保障其平等法律地位、市场机会和发展权利,在审批上推行容缺受理、告知承诺、并联办理、联合验收,并设容错免责机制。
家园怎么改,居民更有话语权
完善公众参与机制是做好城市更新工作的重要原则和基础。为此,草案给群众设计了几个“硬抓手”。
想更新,可以自行申报“挂号”。全省建立城市更新项目库,常态申报、动态调整,物业权利人申报的项目与规划确定的项目一样可以入库。对“谁来干”,居民可以经由表决决定,涉及多个物业权利人的项目,协商一致后共同确定实施主体;协商不成、涉及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由业主依法表决确定。
关系居民切身利益,要先过同意关。草案要求,项目无法达到日照间距、建筑密度、停车配建等标准的,在保障公共安全并依法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的前提下,才能按照不低于现状的标准适应性优化。编制专项规划、片区策划应当公开征求意见。省人大环资城建委还建议,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当组织听证。
对可能发生的矛盾,草案要求建立健全社会风险评估、利益协调和矛盾化解处置机制,依托12345热线归集研判群众诉求,并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渠道、依法处理。
权益保障中,如何兼顾承租人利益是个现实问题。省人大环资城建委建议,借鉴北京等地经验,明确归集公有房屋承租权时,产权单位应当妥善安置承租人,可以采取租赁置换、产权置换等房屋置换方式,或者采取货币补偿方式予以安置补偿;同时建议建立城市更新项目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