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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路康医疗器械公司因违法发布医疗广告及虚假广告被宣州区市监局罚款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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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9日,宣城市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宣区市监处罚〔2026〕9906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宣城市路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违法发布医疗广告及虚假广告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项目详情
处罚决定书文号宣区市监处罚〔2026〕990607号
当事人名称宣城市路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处罚机关宣城市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2026年09月22日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内容罚款壹仟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违法事实与调查过程

主要违法事实

2026年6月1日至2026年9月15日期间,宣城市路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美团平台发布三款商品的商业广告,均存在违法情形:其一,在医用冰袋(海氏海诺)和医用疤痕软膏(仁和)的广告中使用了“安全”字样,该内容属于对安全性的断言与保证,且当事人无法提供使用该广告内容的合法有效证明手续;其二,在匀美博士二硫化硒去屑洗发水的广告中使用了“止痒”功效表述,同样无法提供对应的合法有效证明。上述三款广告的制作费用均无法查清计算。

调查过程

2026年9月3日,宣城市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互联网广告监测平台收到线索,发现宣城市路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涉嫌发布含功效、安全性断言保证的医疗广告以及发布虚假广告,相关行为已涉嫌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该案予以立案调查。

调查阶段,执法机关调取了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材料、授权委托书,制作了现场笔录、拍摄了现场检查照片,并对相关人员制作了询问笔录,结合3份平台监测报告固定了全部案件事实。2026年9月15日,宣城市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宣区市监罚告〔2026〕990587号),告知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处罚决定与法律依据

宣城市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审理认为,宣城市路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已经构成发布含功效、安全性断言保证的医疗广告以及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考虑到当事人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案件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如对该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宣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及诉讼期间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天眼查数据显示,宣城市路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24年4月15日,法定代表人刘念念,所属行业为批发业,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企业规模为微型,参保人数0人,注册资本5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澄江街道开元小区朱衣路东门面房15号。股东信息如下:

股东名称持股比例认缴出资额(万元)认缴出资日期
刘念念100%5万元人民币2029年12月31日

点评分析

本次宣城市路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因违规发布含安全性断言、未证实功效的广告被处罚,暴露出这家微型独资新成立企业广告合规意识严重缺位,未按要求核验广告内容合法性。虽本次罚款金额较低,但已留下行政处罚记录,对刚起步的小微医疗器械商家的平台信誉、消费者信任度会造成直接负面影响,后续需尽快补全广告审核流程,严守广告法合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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