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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冲龙马大药房马站三联连锁店因违规批发药品被腾冲市监局罚没50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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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9日,腾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外公开编号为云市监保腾处罚〔2026〕313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云南龙马药业有限公司龙马大药房马站三联连锁店违法违规经营药品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经查,该连锁药店超出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准的零售经营范围,向未取得执业许可的私人诊所批量批发注射液,构成未经批准变更许可事项违规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

项目详情
处罚决定书文号云市监保腾处罚〔2026〕313号
当事人名称云南龙马药业有限公司龙马大药房马站三联连锁店
处罚机关腾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2026年09月22日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4元,罚款5000元整,罚没款合计5024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违法事实与调查过程

本案线索来源于腾冲市卫生健康局在查办其他非法诊疗案件中的移送,腾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立案调查后查实违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整个调查程序符合法定规范。

主要违法事实

云南龙马药业有限公司龙马大药房马站三联连锁店为核准登记的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经营方式为零售(连锁),根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零售药品企业仅可将药品直接销售给终端消费者,不得向机构批量批发药品。2026年4月至5月期间,该店购进合计13箱不同批号的氯化钠注射液、葡萄糖注射液用于门店经营,随后在未取得药品批发经营资质、未变更经营许可事项的情况下,将其中6箱注射液以60元/箱的价格批量销售给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私人诊所用于开展诊疗活动,共收取货款240元,获取违法所得24元,涉案货值金额240元。2026年7月,腾冲市卫生健康局查处该私人诊所非法诊疗活动时,查获涉案药品包装箱,随即向市场监管部门移送了该案件线索。

调查过程

2026年7月17日,腾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腾冲市卫生健康局出具的腾卫案移[2026]1号案件线索移送函及相关附案材料。同年8月5日,执法人员对云南龙马药业有限公司龙马大药房马站三联连锁店开展现场检查,现场确认当事人存在未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经营方式违规销售药品的行为,当日经办案机构报领导批准后正式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分别对涉案诊所经营者、药店委托代理人进行询问核实,提取了现场检查笔录、药品外包装照片、药品追溯查询信息、进销货记录、当事人资质文件等15项证据,完整锁定了违规批发药品的事实、货值与违法所得金额。2026年9月9日,腾冲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调查程序终结。

处罚决定与法律依据

腾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作为药品零售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许可事项,超出药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零售经营方式向医疗机构批发药品,该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案件所需证据材料,同时当事人违法行为未影响涉案药品质量安全,符合《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腾冲市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适用责令关闭的处罚,按照减轻幅度作出处罚。

最终,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参照《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版(试行)》的减轻裁量标准,腾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4元,罚款5000元,两项罚没款合计5024元。

当事人如不服该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眼查数据显示,云南龙马药业有限公司龙马大药房马站三联连锁店成立日期2020年8月13日,法定代表人沈祥超,所属行业为零售业,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参保人数0人,注册地址为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市马站乡三联村三联街。

点评分析

本次处罚暴露出该连锁门店合规管理存在明显漏洞,未严格遵守药品零售资质要求,违规向无资质诊所批发注射液,触碰了药品经营监管红线。本次罚没合计5024元,虽未造成药品质量安全后果,但也警示门店需强化许可事项合规意识,严格按核准范围开展药品经营,杜绝类似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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