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灵源新意食品因生产不合格食品被晋江市场监管局罚没57592.95元
新浪财经-锐眼工作室
9月29日,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晋市监处罚〔2026〕20-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晋江市灵源新意食品有限公司两款不合格食品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该公司先后生产的黄冰糖螨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标称红薯粉实际检出玉米成分且未检出红薯成分,分别构成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的违法行为。
| 项目 | 详情 |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晋市监处罚〔2026〕20-93号 |
| 当事人名称 | 晋江市灵源新意食品有限公司 |
| 处罚机关 |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日期 | 2026年09月22日 |
| 处罚种类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处罚内容 | 没收生产不合格黄冰糖违法所得450元,罚款52000元;没收生产标签不合格红薯粉违法所得142.95元,罚款5000元;对未按规定及时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罚没款合计57592.95元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
违法事实与调查过程
主要违法事实
晋江市灵源新意食品有限公司共有两项违法事实:一是2025年4月21日生产的批次为2025-04-21、规格为300克/袋的喜家乐牌黄冰糖,经抽样检验检出螨,不符合GB 13104-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中不得检出螨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次共生产15件加15袋,全部售出后货值金额1953元,违法所得450元。二是2025年10月2日生产的批次为2025-10-02、规格为275克/袋的喜家乐牌红薯粉,经抽样检验未检出红薯源性成分,反而检出玉米源性成分,系生产过程中仓库管理人员误将红薯粉包装材料用于玉米淀粉分装,导致产品标签标注内容与实际产品不符,标签含有虚假内容。该批次共生产3件加17袋,售出3件,货值金额895.12元,违法所得142.95元。此外,上述两个批次产品当事人均未按规定及时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后分别于2026年3月、6月完成补录。
调查过程
2025年11月20日,潮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省科学院生物与医学工程研究所,对流通环节的上述黄冰糖产品抽样检验;同年12月18日,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推送的不合格检验结论,于同年12月24日对当事人生产场所开展现场检查,送达检验报告与结果通知书,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提出异议。2026年1月6日当事人向潮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异议,1月29日潮州市市场监管局不认可其异议申请。
2025年11月27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对流通环节的上述红薯粉产品开展风险监测抽样;同年12月29日,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该风险监测结果通知书与检验报告,于2026年1月4日对当事人生产场所开展现场检查并送达文书,当事人同样对检验结论提出异议。
2026年1月29日,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先后就黄冰糖检验结论提起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均未得到支持;2026年6月当事人又向晋江市市监局申请协助调取检验原始记录,经向潮州市市场监管局发函协查,复核后认为当事人提出的检测流程不严谨、结论不准确的异议无法提供有效证据,对其申辩不予采信;针对当事人提出黄冰糖不合格系销售储存环节导致的主张,晋江市市监局要求当事人限期举证,当事人未能提供相关证据。针对红薯粉的不合格原因,经调查确认系两款产品共用生产线、包材款式相似,工作人员错发包装材料导致错装,当事人对该原因也予以认可。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配合调查并提供了生产销售台账,及时补录了两个批次产品的食品安全追溯信息,案发后也发布了召回公告,但因产品已全部流入市场未成功召回。
处罚决定与法律依据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生产螨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黄冰糖,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结合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配合调查符合从轻处罚情形,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450元、罚款52000元的处罚。
当事人生产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红薯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同样适用从轻处罚情节,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142.95元、罚款5000元的处罚。
针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及时上传两个批次产品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的行为,因当事人已经补录信息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不予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以上罚没款合计57592.95元,当事人需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十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晋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洛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眼查数据显示,晋江市灵源新意食品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0年6月8日,法定代表人何友加,所属行业为农副食品加工业,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企业规模为微型,参保人数13人,注册资本500万人民币,实缴资本5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灵源街道张前社区中兴路100号。股东信息如下: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认缴出资日期 |
|---|---|---|---|
| 何鹏飞 | 76% | 380万元人民币 | 2029年8月31日 |
| 何友加 | 24% | 120万元人民币 | 2029年8月31日 |
公司角度点评
本次处罚暴露出公司作为微型食品生产企业,品控流程与内部管理存在明显漏洞:黄冰糖生产环节卫生管控不到位,红薯粉包材管理混乱导致标签虚假。本次合计近5.76万元的罚没支出将直接增加企业运营成本,也对品牌口碑造成负面影响,后续需全面补全生产全流程管控短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