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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米之源商贸有限公司因售不合格PE100级管材被弥勒市市监局罚没合计7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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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9日,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了对云南米之源商贸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云市监红弥处罚〔2026〕181号)。该公司因销售不合格聚乙烯PE100级管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

项目详情
处罚决定书文号云市监红弥处罚〔2026〕181号
当事人名称云南米之源商贸有限公司
处罚机关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2026年09月22日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罚款
处罚内容1.没收备样的1米×6根聚乙烯PE100级管材(规格型号:SDR11 DN25×1.6MPaQXJ11/1(6))产品。2.处货值金额1倍罚款:人民币600元(大写:陆佰元整)。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20元(大写:壹佰贰拾元整)。以上罚没合计:人民币720元(大写:柒佰贰拾元整)。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违法事实与调查过程

云南米之源商贸有限公司因销售不合格聚乙烯PE100级管材被举报,经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核实,该公司确实存在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的违法行为,案件已调查终结并作出行政处罚。

主要违法事实

2026年6月2日,重庆仕益产品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及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工作人员依据《红河州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2026年)》,对云南米之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聚乙烯PE100级管材(规格型号:SDR11 DN25×1.6MPaQXJ11/1(6))进行质量监督抽查。经检验,该批次产品壁厚、炭黑含量、灰分项目不符合GB/T 13663.2-2018标准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

经调查核实,该批次产品是贵州老乡送货时带给当事人销售,当事人共购进1000米,无进货单据,也无产品的检测合格报告或产品合格证明文件。2026年6月2日抽样时,该公司还有300米该批次产品库存,检验报告送达时,该批次产品已全部零散销售完毕,无法追回。该产品成本价为1.6元/米,销售价为2元/米,货值金额600元,违法所得120元。

调查过程

2026年7月17日,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结果告知书》及《检验报告》,当事人未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复检申请,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因当事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2026年8月4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办案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办案人员围绕违法行为依法收集相关证据材料,2026年9月1日案件调查终结。

2026年9月15日,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处罚决定与法律依据

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云南米之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聚乙烯PE100级管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了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的违法行为。

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询问调查,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和销售情况,且涉案产品货值金额较低,未造成社会影响。参照《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以及《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相关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处罚:没收备样的1米×6根聚乙烯PE100级管材;处货值金额1倍罚款600元;没收违法所得120元,罚没合计720元。

天眼查数据显示,云南米之源商贸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21年3月17日,法定代表人何木明,所属行业为批发业,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企业规模为小型,参保人数0人,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弥勒市弥阳镇石桥沟(弥师路旁)。股东信息如下:

股东名称持股比例认缴出资额(万元)认缴出资日期
何木明60%60万元人民币2030年5月5日
刘丽平40%40万元人民币2030年5月5日

公司角度点评

本次处罚暴露出云南米之源商贸有限公司产品进货查验环节严重缺位,未索要进货单据、产品合格证明,直接导致不合格管材流入市场。虽涉案货值低未造成严重后果,但也警示小型商贸企业需完善品控流程,避免合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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