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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仲杰商贸因销售不合规无标识无3C认证燃气灶具被南安市场监管局罚没55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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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9日,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南市监处罚〔2026〕11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泉州仲杰商贸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该公司因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无产品标识且未取得3C认证的商用燃气灶具,被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项目详情
处罚决定书文号南市监处罚〔2026〕1153号
当事人名称泉州仲杰商贸有限公司
处罚机关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2026年09月22日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物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处罚内容没收商用燃气灶具1台;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560元,罚没款合计5560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违法事实与调查过程

主要违法事实

泉州仲杰商贸有限公司在2026年3月2日从泉州市区一家清仓倒闭的门店,以每台270元的价格购进8台规格为内径45厘米的商用燃气灶具,随后在自身开设的网店内以每台35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这批灶具仅张贴了带有网店名、产品名称和联系方式的自制标签,未标注厂名、厂址等法定产品标识,也没有产品合格证明,同时缺少强制要求的熄火保护装置,不符合GB35848-2024《商用燃气燃烧灶具》的安全标准要求。

此外,自2025年7月1日起商用燃气燃烧器具已被纳入CCC强制性认证目录,该批次燃气灶具未标注3C认证标志,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当事人提供认证材料,当事人也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相关认证证明。截至被查获时,该公司已经售出7台涉案灶具,剩余1台被依法扣押,该批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共计2800元,当事人违法所得为560元。

调查过程

2026年8月27日,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的《泉州市网络销售不合格燃气产品专项监测分析报告》,报告显示泉州仲杰商贸有限公司网店销售的商用燃气灶具存在违规问题。2026年8月28日,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涉案调压器,但查到1台待售的不符合要求的商用燃气灶具。

因当事人的销售行为涉嫌违反多项法律法规,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当日经批准后正式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相关人员开展询问,要求当事人提交证明材料,围绕涉案违法行为固定收集相关证据,确认了违法事实。2026年9月15日案件调查终结,同日执法部门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处罚决定与法律依据

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销售无熄火保护装置的商用燃气灶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关于禁止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标准产品的规定;销售的灶具未标注法定产品标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销售未经3C认证的商用燃气灶具,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同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多个法律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最终决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进行处罚。结合当事人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不存在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情形,按照裁量基准作出一般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要求的商用燃气灶具,没收剩余未售出的1台商用燃气灶具,没收违法所得560元,并处罚款5000元,罚没款合计5560元。

处罚决定书明确,当事人需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清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如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内向南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眼查数据显示,泉州仲杰商贸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25年10月14日,法定代表人林翠英,所属行业为批发业,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企业规模为小型,参保人数0人,注册资本5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福建省南安市丰州镇东环路410号。股东信息如下:

股东名称持股比例认缴出资额(万元)认缴出资日期
林翠英90%45万元人民币2030年10月13日
颜伟豪10%5万元人民币2030年10月13日

点评分析
作为新成立的小型商贸企业,泉州仲杰商贸本次暴露出商品采购合规意识严重缺失的问题,未核验所售商用燃气灶具的安全标准、产品标识及3C认证资质,触碰产品质量监管红线。本次罚没虽金额不高,但直接警示企业需建立进货查验机制,规避同类合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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