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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磊鼎峰石业有限公司因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被福鼎市监局罚款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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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9日,福建省福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鼎市监处罚〔2026〕66号),对福建磊鼎峰石业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该公司购进无合格证明的二手叉车后,未完成首次检验即投入厂区使用,已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相关法规要求。

项目详情
处罚决定书文号鼎市监处罚〔2026〕66号
当事人名称福建磊鼎峰石业有限公司
处罚机关福建省福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2026年09月22日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内容罚款15000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

违法事实与调查过程

主要违法事实

福建磊鼎峰石业有限公司2025年8月购入一台无出厂合格证明的二手内燃平衡重式叉车,该叉车属于目录内规定的特种设备。购入后,当事人未按规定办理该叉车的首次检验手续,在未经检验合格的情况下,就将其投入厂区内用于运输生产原料及石材,直至2026年5月被执法检查发现。案发后,当事人已经完成整改:将涉案叉车回收处理,换购的新叉车经检验合格后办理了使用登记,完成整改闭环,同时还向监管部门提供了其他违法案件的线索,经查证属实。

调查过程

2026年5月20日,福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对福建磊鼎峰石业有限公司开展日常安全监察,在该公司石材加工车间发现一台无牌照内燃平衡重式叉车正在投入使用运送生产原料,现场无法出示该叉车的合格检验报告。经批准后,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叉车予以查封,并于同日对当事人涉嫌违法的行为立案调查。

调查期间,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笔录、拍摄现场照片,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进行询问,调取当事人主体资质材料,核实了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的违法事实;同时确认当事人回收涉案叉车、换购新叉车并完成检验登记的整改情况,以及当事人提供其他违法案件线索的情况。2026年9月15日,福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处罚决定与法律依据

福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福建磊鼎峰石业有限公司将未经检验合格的叉车投入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规定,已经构成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情况、提供材料,主动完成整改消除安全隐患,且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符合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福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最终对当事人作出减轻处罚:罚款15000元。

目前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依法送达,当事人需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如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天眼查数据显示,福建磊鼎峰石业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9年7月31日,法定代表人梁蔚凤,所属行业为非金属矿物制品业,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企业规模为微型,参保人数16人,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实缴资本10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福建省宁德市福鼎市白琳镇玄武路205号。股东信息如下:

股东名称持股比例认缴出资额(万元)认缴出资日期
杨承文50%500万元人民币2039年7月28日
王法清25%250万元人民币2039年7月28日
梁世满12.5%125万元人民币2039年7月28日
林瑞拼12.5%125万元人民币2039年7月28日

公司角度点评

本次事件暴露出我司此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存在明显疏漏,采购二手叉车时未核验合格证明,也未按法规完成首次检验就投入使用,埋下安全隐患。此次被罚1.5万元虽因立功表现从轻处理,但也警示我们必须严格落实特种设备全流程合规要求,杜绝同类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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