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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锦华建工建安九分公司因连续两年未年报且登记住所失联被楚雄州市监局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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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9日,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云市监楚处罚〔2026〕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云南楚雄锦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安九分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该公司因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住所无法取得联系,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项目详情
处罚决定书文号云市监楚处罚〔2026〕84号
当事人名称云南楚雄锦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安九分公司
处罚机关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2026年09月22日
处罚种类吊销营业执照
处罚内容吊销云南楚雄锦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安九分公司营业执照
处罚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违法事实与调查过程

主要违法事实

云南楚雄锦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安九分公司2024、2025连续两个年度未按照规定期限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仍未完成整改,同时楚雄州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核查发现,无法通过该公司登记的住所与其取得联系,经税务部门核实确认该公司已不再开展经营活动,其行为已经违反企业信息公示相关管理规定。

调查过程

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清理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包括云南楚雄锦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安九分公司在内的51户企业存在异常经营嫌疑。执法人员通过云南省市场监管一体化应用平台采集了案涉企业的主体登记信息、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经营异常名录列入信息,确认了该公司连续两年未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的事实;随后发函至国家税务总局楚雄州税务局进行纳税情况排查,确认该公司已经不再从事经营活动。

之后,该局在官方政务门户网站发布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提示公告,通知涉案企业限期前来确认经营状态,又对该公司登记住所开展现场检查,确认无法通过登记场所联系到该公司。因当事人不在登记住所,无法通过直接、邮寄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楚雄州市场监管局于2026年8月21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公告送达了《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与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以及申请听证的权利,法定答复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相关主张。

处罚决定与法律依据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云南楚雄锦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安九分公司连续两年未报送年度报告,已经违反该条款规定。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同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负责人经审查,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最终决定对云南楚雄锦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安九分公司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按照相关规定,本次行政处罚信息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026年9月22日至2029年9月22日。如当事人对该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眼查数据显示,云南楚雄锦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安九分公司成立日期2013年7月16日,法定代表人王加兴,所属行业为土木工程建筑业,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参保人数0人,注册地址为云南省楚雄州楚雄市开发区医药工业园区庄甸小区锦华建工集团办公楼。

点评分析

本次建安九分公司被吊销执照,暴露出该分支机构合规管理严重缺位,未按要求履行年报公示义务,登记住所失联且长期停业,合规意识极度淡薄。该处罚将导致分公司经营资格灭失,相关处罚信息公示三年,也会对总公司品牌声誉造成一定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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