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锦华建工六分公司因连续两年未年报失联被楚雄州市监局吊销营业执照
9月29日,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云市监楚处罚〔2026〕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云南楚雄锦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该公司因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已构成违法,被监管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 项目 | 详情 |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云市监楚处罚〔2026〕88号 |
| 当事人名称 | 云南楚雄锦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 |
| 处罚机关 | 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日期 | 2026年09月22日 |
| 处罚种类 | 吊销营业执照 |
| 处罚内容 | 吊销云南楚雄锦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营业执照 |
| 处罚依据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
违法事实与调查过程
本次处罚针对云南楚雄锦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长期未履行年报公示义务、失联停业的违法行为,楚雄州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多渠道核查固定证据,依法完成告知与处罚流程。
主要违法事实
云南楚雄锦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32300741485228A,法定代表人为李光禄,登记住所位于云南省楚雄州楚雄市开发区医药工业园区庄甸小区锦华集团办公楼。该公司连续2024、2025两个年度未按规定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仍未改正,同时执法部门无法通过其登记的住所取得联系,经税务部门核实该公司已不再从事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关于企业年报公示的明确规定。
调查过程
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包括云南楚雄锦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在内的51户企业存在连续2年及以上未年报的异常情况,随即启动调查程序。调查阶段,执法人员通过云南省市场监管一体化应用平台采集了当事人的主体登记信息、年报公示情况以及经营异常名录列入记录,固定了当事人未按规定年报且未改正的基础事实;对接国家税务总局楚雄州税务局开展纳税情况比对排查,确认当事人已不再从事经营活动;在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门户网站发布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提示公告,通知当事人限期确认经营状态;对当事人登记住所开展现场检查,制作现场笔录并拍摄检查照片,确认无法通过登记场所取得联系的事实。
因当事人不在登记住所,无法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方式交付行政处罚告知书,楚雄州市场监管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相关要求,于2026年8月21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公告送达《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以及申请听证的权利。截至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未提出任何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处罚决定与法律依据
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审理认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成立,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事人连续两年未履行该义务,且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未改正、登记场所失联,符合法定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最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吊销云南楚雄锦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本次行政处罚信息自2026年9月22日起,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三年,至2029年9月22日结束。当事人如对该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眼查数据显示,云南楚雄锦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成立日期2002年10月9日,法定代表人李光禄,所属行业为房屋建筑业,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参保人数0人,注册地址为云南省楚雄州楚雄市开发区医药工业园区庄甸小区锦华集团办公楼。
公司角度点评
本次处罚暴露出该分公司合规管理严重缺位,连续两年未依法报送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仍未整改,长期停业且未按规定更新经营联系信息,最终被吊销营业执照。该处罚不仅终结了分公司经营资质,相关违法信息还将公示三年,也对总公司品牌声誉造成负面影响,警示各经营主体需严格落实年报公示等合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