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锦华建工第一分公司因连续两年未年报失联被楚雄州市监局吊销营业执照
新浪财经-锐眼工作室
9月29日,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云市监楚处罚〔2026〕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云南楚雄锦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该公司因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仍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相关管理规定。
| 项目 | 详情 |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云市监楚处罚〔2026〕93号 |
| 当事人名称 | 云南楚雄锦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
| 处罚机关 | 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日期 | 2026年09月22日 |
| 处罚种类 | 吊销营业执照 |
| 处罚内容 | 吊销云南楚雄锦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营业执照 |
| 处罚依据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
违法事实与调查过程
本次案件是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线索,涉及包括云南楚雄锦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在内的51户企业,该企业符合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无法联系的情形,最终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全过程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
主要违法事实
云南楚雄锦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3230073808612XU,法定代表人为周德超,登记住所为云南省楚雄州楚雄市开发区医药工业园区庄甸小区锦华建工集团办公楼。该公司连续2024、2025两个年度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的要求报送年度报告,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仍未完成改正,同时,执法人员核查发现,通过该公司登记的住所已经无法取得联系,税务部门核实该公司已不再从事经营活动,其行为已经违反企业信息公示相关管理规定。
调查过程
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启动检查后,先后通过云南省市场监管一体化应用平台,调取了该公司的主体登记信息、年度公示信息、经营异常名录录入信息,从官方层面确认了其连续两年未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的事实;随后联合国家税务总局楚雄州税务局开展纳税情况比对排查,确认该公司已经停止经营活动;该局还在官方政务门户网站发布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提示公告,通知涉事企业限期确认经营状态,并安排执法人员对登记住所开展现场检查,拍摄现场核查照片,确认该公司确实无法通过登记场所取得联系。
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向该公司交付行政处罚告知书,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相关要求,于2026年8月21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法定公告期限届满后,该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相关权利。
处罚决定与法律依据
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审理后认为,云南楚雄锦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关于企业应当按年度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的规定。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最终作出吊销该公司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
本次处罚信息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026年9月22日至2029年9月22日。如对该处罚决定不服,当事人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眼查数据显示,云南楚雄锦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成立日期2002年6月10日,法定代表人周德超,所属行业为房屋建筑业,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参保人数0人,注册地址为云南省楚雄州楚雄市开发区医药工业园区庄甸小区锦华建工集团办公楼。
点评分析
此次处罚暴露出该分公司合规管理严重缺位,未按规定履行年报公示义务,经营地址失联且长期停业,最终被吊销营业执照。该处罚不仅导致分公司经营资格灭失,也会对母体企业的信用声誉造成连带负面影响,警示市场主体需严格落实企业信息公示规定,主动维护登记信息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