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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御熹地产因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电梯被郫都市场监管局罚款62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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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9日,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了成郫市监处罚〔2026〕29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四川御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3台电梯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项目详情
处罚决定书文号成郫市监处罚〔2026〕298号
当事人名称四川御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处罚机关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2026年09月23日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内容罚款62400.00元(罚款人民币陆万贰仟肆佰圆整)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

违法事实与调查过程

2026年5月,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内部线索移交后,对四川御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郫都区犀浦镇汇科路99号1栋的在用电梯开展执法检查,最终查实该公司存在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特种设备的违法事实,对其作出罚款处罚。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四川御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涉事3台电梯的登记使用单位,该3台电梯分别为使用登记证编号梯11川AS2086(24)、梯11川AS2085(24)、梯11川AQ8953(24),长期处于投入使用状态供该楼栋的成都易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运营使用。其中,梯11川AQ8953(24)电梯最后一次定期检验合格时间为2025年2月28日,按照检验周期要求,该电梯应于2026年2月完成新一轮检验,在2026年2月至4月完成检测前处于超期未检状态;梯11川AS2086(24)、梯11川AS2085(24)两台电梯在2024年4月监督检验合格后,从2025年3月到2026年5月15日检查当天,一直未经定期检验仍持续投入使用,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达1年。截至本案调查终结,上述3台电梯均已完成合格检测,取得了有效的《电梯自行检测报告》。

调查过程

2026年5月15日,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特设科移交的线索,对上述地址的电梯使用、年检及维护保养情况开展现场执法检查,检查确认3台电梯处于在用状态,且尚未取得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合格报告,电梯使用登记主体仍为四川御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做变更。

2026年5月20日,四川御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授权代表到该局接受调查,对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的违法事实未持异议;同日,该楼栋使用方成都易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方四川绿色未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也分别接受调查询问,均对违法事实予以确认。

随后,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函向成都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核实3台电梯的检验情况,根据回函确认,梯11川AS2086(24)、梯11川AS2085(24)两台电梯在2026年5月9日提交的定期检验申请因不在检验周期,已被终止检验,机构未出具合格检验报告,符合自行检测条件;上述两台电梯最终于2026年6月29日完成自行检测并取得合格报告。

2026年9月16日,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四川御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处罚决定与法律依据

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四川御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考虑到3台电梯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已经完成合格检测,符合相关监管要求,无需责令停止使用电梯,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作出罚款624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截至处罚决定书出具,四川御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未缴纳罚款。根据处罚决定书要求,当事人需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若逾期不缴纳,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眼查数据显示,四川御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21年6月15日,法定代表人高成刚,所属行业为房地产业,企业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企业规模为大型,参保人数4人,注册资本120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成都市郫都区犀浦镇粮河路369号8栋4层1号。股东信息如下:

股东名称持股比例认缴出资额(万元)认缴出资日期
江西晟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1%6120万元人民币2099年12月31日
四川中瑞天悦实业有限公司49%5880万元人民币2099年12月31日

点评分析

本次处罚暴露出四川御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电梯登记使用单位,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电梯定期检验管理存在明显疏漏,部分电梯超期未检状态甚至持续一年,存在不小的公共安全隐患。此次6.24万元的罚款,既增加了公司额外经营支出,也给企业合规声誉带来负面影响,警示企业需严格落实特种设备全周期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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