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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怡康园食品有限公司因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被阆中市市监局罚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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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9日,阆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阆市监处罚〔2026〕2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四川怡康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项目详情
处罚决定书文号阆市监处罚〔2026〕212号
当事人名称四川怡康园食品有限公司
处罚机关阆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2026年09月23日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内容罚款5000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

违法事实与调查过程

本次案件系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过程中发现不合格线索,阆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后依法调查,最终确认四川怡康园食品有限公司存在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藤椒油的违法事实,以下为事件详细经过。

主要违法事实

2026年1月3日,四川怡康园食品有限公司按照客户要求,生产了规格为268ml×12瓶/件的藤椒油共11件,次日以买10件赠1件、144元/件的价格将该批次全部藤椒油销售给客户张某,共获得销售货款1440元。经成都市食品检验研究院检验,该批次藤椒油的过氧化值实测值为0.50g/100g,不符合Q/YKY0002S 2019《调味油》的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因四川怡康园食品有限公司无法提供该批次藤椒油的生产成本核算资料,本次违法所得无法确认。

调查过程

2026年7月22日,成都市食品检验研究院受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四川怡康园食品有限公司2026年1月3日生产的藤椒油进行抽样检验,并于同年8月17日出具编号为NO:SWJG202603333的不合格检验报告。2026年8月20日,阆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当场送达了检验报告,经当事人现场确认,被抽检藤椒油确为该公司生产,其行为涉嫌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阆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当日正式立案调查。

调查期间,阆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调取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结合检验报告、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材料确认了违法事实,所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2026年9月14日,阆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法定期间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供新的证据材料。

处罚决定与法律依据

阆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四川怡康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关于禁止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考虑到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法对其作出减轻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阆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终作出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5000元。当事人需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处罚结果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六十日内向阆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眼查数据显示,四川怡康园食品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3年1月23日,法定代表人王军,所属行业为农副食品加工业,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企业规模为微型,参保人数2人,注册资本500万人民币,实缴资本1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阆中市七里办事处迎宾路(东达立新纺织品制造有限公司B区)。股东信息如下:

股东名称持股比例认缴出资额(万元)认缴出资日期
王军84%20万元人民币2017年7月3日
王秀芳16%80万元人民币2031年12月8日

企业合规点评

本次事件暴露出我司生产环节品控疏漏,藤椒油过氧化值不达标,且未留存完整生产成本核算资料,合规管理存在明显短板。本次5000元罚款虽金额不高,但作为微型食品企业,直接影响品牌信誉,也为我们敲响食品安全警钟,后续将全面补全品控与台账管理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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