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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脉拓物流有限公司因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被连江市场监管局责令停用并罚款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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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9日,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连市监浦处罚〔202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广州脉拓物流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经查,广州脉拓物流有限公司在连江县厂区内使用一台未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叉车开展搬运作业,构成违法违规行为。

项目详情
处罚决定书文号连市监浦处罚〔2026〕8号
当事人名称广州脉拓物流有限公司
处罚机关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2026年09月22日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内容责令停止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

违法事实与调查过程

主要违法事实

广州脉拓物流有限公司与立邦新型材料(上海)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签订业务外包服务合同,负责该公司厂区内的货物搬运等劳务工作。2026年7月23日,因公司原有已取证叉车临时损坏,广州脉拓物流有限公司临时租赁一台出厂编号为217017216的叉车,在连江县东岱镇洪塘村幸福新村170号的立邦厂区内开展搬运作业,该叉车属于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2026年7月24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叉车尚未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广州脉拓物流有限公司无法提供对应的检验合格报告,已经构成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进行作业的违法行为。案发后当事人已于检查当日立即退还该未检验叉车,完成违法行为整改。

调查过程

2026年7月24日,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立邦新型材料(上海)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笔录、特种设备监察指令书,拍摄了现场照片并录制了执法录像,固定了现场检查的初步情况。

2026年8月11日,案件相关方向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业务外包服务合同、叉车驾驶员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证明、租借叉车的微信聊天记录复印件等材料,证实广州脉拓物流有限公司使用未检验叉车的事实;同时双方委托代理人提交了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信息材料等,完成授权委托材料核验。当日,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分别对双方委托代理人进行调查询问,制作询问笔录,进一步确认了广州脉拓物流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叉车的详细事实。

2026年9月10日,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连市监浦罚告〔2026〕8号),告知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法定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相关权利。

处罚决定与法律依据

根据《特种设备目录》相关规定,案发时涉事叉车属于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纳入特种设备监管范畴。依据《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要求,涉案叉车需要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广州脉拓物流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规定,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考虑到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在案发当日立即退还未检验叉车,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最终依法作出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

根据处罚决定书要求,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如对该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连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闽侯县人民法院或者连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眼查数据显示,广州脉拓物流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4年7月1日,法定代表人陈力,所属行业为道路运输业,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企业规模为小型,参保人数35人,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实缴资本10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广州市黄埔区香雪大道中103号1801室(部位:06)。股东信息如下:

股东名称持股比例认缴出资额(万元)认缴出资日期
马亚军99%990万元人民币2024年9月18日
徐润1%10万元人民币2024年9月18日

点评分析
本次事件暴露出广州脉拓物流有限公司临时补位作业时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漏洞,涉事租赁叉车未完成合规检验即投入厂区搬运作业,触碰了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红线。虽公司案发当日立即完成整改,配合调查获得从轻处罚,但1万元罚款仍警示物流企业需全流程覆盖特种设备合规校验,避免临时作业环节出现安全风险与合规疏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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