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荣翔天然气有限公司因未按规定报送年报且登记住所失联被甘南州市监局吊销许可证件
新浪财经-锐眼工作室
9月29日,甘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披露了(甘南)市监罚〔2026〕9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合作荣翔天然气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徐小荣作出行政处罚。本次处罚原因系合作荣翔天然气有限公司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仍未改正,且监管部门无法通过其登记的住所取得联系,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相关规定。
| 项目 | 详情 |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甘南)市监罚〔2026〕97号 |
| 当事人名称 | 合作荣翔天然气有限公司、徐小荣 |
| 处罚机关 | 甘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日期 | 2026年09月22日 |
| 处罚种类 | 吊销许可证件 |
| 处罚内容 | 吊销合作荣翔天然气有限公司许可证件,本次处罚共计1项 |
| 处罚依据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
违法事实与调查过程
甘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企业信息监管过程中发现合作荣翔天然气有限公司存在异常经营嫌疑,随即对该公司展开调查,确认其存在未按规定公示企业信息的违法事实,依法作出本次行政处罚决定。
主要违法事实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合作荣翔天然气有限公司存在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行为,已经被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经告知后仍未完成改正,同时执法人员尝试通过该公司登记的住所联系企业相关负责人,始终无法取得有效联系,已经构成违法事实。
调查过程
本次调查由甘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班英莲(执法证号:甘P28140000850)、旦智九(执法证号:甘P28140000615)负责办理,执法人员通过核对企业公示信息、实地核查经营场所、比对异常名录记录等方式确认违法事实属实,相关证据链完整,案件核查完成后依法履行了行政处罚告知程序。
处罚决定与法律依据
甘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合作荣翔天然气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相关要求,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对合作荣翔天然气有限公司作出吊销许可证件的行政处罚决定。
甘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提示,如对该处罚决定不服,当事人可在法定期限内向相关人民政府或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次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处罚决定作出后,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由监管部门存档。
天眼查数据显示,合作荣翔天然气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4年10月20日,法定代表人徐小荣,所属行业为燃气生产和供应业,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企业规模为中型,参保人数0人,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实缴资本3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甘肃省甘南州合作市坚木克尔街道办东街(水箱厂院内)。股东信息如下: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认缴出资日期 |
|---|---|---|---|
| 徐小荣 | 100% | 1000万元人民币 |
企业合规点评
本次事件暴露出我司在基础合规管理上的严重疏漏,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仍未整改,且登记住所失联,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相关法规。此次被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件,直接导致核心经营资质灭失,对公司存续造成致命冲击,也给全行业敲响了合规警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