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江能海产品公司因违规生产磷虾米及未查验原料资质被大连市市监局警告没收50元罚1万
新浪财经-锐眼工作室
9月29日,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大市监处罚〔2026〕27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大连江能海产品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该公司因分装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南极磷虾米,且采购原料时未按规定查验供货商资质及产品合格证明,被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 项目 | 详情 |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大市监处罚〔2026〕277号 |
| 当事人名称 | 大连江能海产品有限公司 |
| 处罚机关 | 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日期 | 2026年09月22日 |
| 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处罚内容 |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伍拾元(¥50.00);3.罚款壹万元(¥10000.00)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
违法事实与调查过程
本次案件源自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移送的线索,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立案调查查明大连江能海产品有限公司存在两项违法违规行为,整个调查程序符合法定要求,当事人配合调查且未提出异议。
主要违法事实
2025年7月,委托商大连渤澥商贸有限公司从辽宁省东港市新城区久旭水产品加工厂购进10公斤南极磷虾原料,直接发至大连江能海产品有限公司,该公司在采购原料时未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2025年8月21日,大连江能海产品有限公司按照委托要求,分装加工出100袋规格为100克/袋、生产日期为2025年8月21日的南极磷虾米,商标为双兴亿海。该公司自用2袋后,剩余98袋于2025年8月23日全部交付委托商销售,大连江能海产品有限公司收取加工费合计50元。
2026年6月,辽宁省华测品标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该批次产品抽样检验,结果显示产品的日落黄、诱惑红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接到检验结果后,大连江能海产品有限公司配合委托商启动召回程序,但因产品出库时间较长,最终未召回涉案产品。本次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合计258元,大连江能海产品有限公司违法所得为50元。
调查过程
2026年6月30日,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从国家食品核查处置系统领取本次抽检不合格线索。2026年7月6日,执法人员向大连江能海产品有限公司送达了检验报告与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对当事人生产场所、库房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也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
2026年7月15日,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本案立案。2026年9月9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玲开展询问调查,固定相关违法事实。调查期间,当事人依法提供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包装合同、原料采购记录、生产记录、召回计划、整改报告等材料,确认了违法货值、违法所得等核心信息。
2026年9月15日,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或申辩意见。
处罚决定与法律依据
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大连江能海产品有限公司采购食品原料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法给予警告处罚。该公司分装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南极磷虾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关于禁止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规定,应当依据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考虑到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如实陈述并主动提供证据,涉案产品生产数量少、违法所得金额低,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且知情后主动配合召回,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法定情形,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减轻处罚,最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50元;3.罚款10000元,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天眼查数据显示,大连江能海产品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4年9月9日,法定代表人徐玲,所属行业为农副食品加工业,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企业规模为微型,参保人数4人,注册资本10万人民币,实缴资本1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智仁街合力巷5号。股东信息如下: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认缴出资日期 |
|---|---|---|---|
| 徐玲 | 60% | 6万元人民币 | 2024年7月11日 |
| 江志能 | 40% | 4万元人民币 | 2024年7月11日 |
公司角度点评
本次处罚暴露出大连江能海产品有限公司作为微型农副食品加工企业,食品安全内控存在明显漏洞:原料采购未落实资质查验义务,生产环节未严格管控食品添加剂合规性。本次虽因情节轻微从轻处罚,但警示企业需补齐小作坊式管理短板,筑牢食品安全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