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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锦华建工五分公司因连续两年未年报失联被楚雄州市监局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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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9日,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云市监楚处罚〔2026〕9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云南楚雄锦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该公司因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被监管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项目详情
处罚决定书文号云市监楚处罚〔2026〕96号
当事人名称云南楚雄锦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
处罚机关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2026年09月22日
处罚种类吊销营业执照
处罚内容依据相关规定,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处罚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违法事实与调查过程

主要违法事实
云南楚雄锦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32300738086154H,登记住所位于云南省楚雄州楚雄市开发区医药工业园区庄甸小区锦华集团办公楼。该公司连续2个年度(2024年、2025年)未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始终未改正相关违法行为,同时监管部门通过该公司登记的住所也无法取得联系,已经不再从事实际经营活动。该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关于企业定期报送公示年度报告的明确要求。

调查过程
此次清理处置长期未经营企业行动中,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包括云南楚雄锦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在内的51户企业存在异常情况。随后,执法人员通过云南省市场监管一体化应用平台,依次调取了涉案企业的主体登记信息、年度报告公示情况、经营异常名录列入信息,确认了该公司连续两年未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的事实。国家税务总局楚雄州税务局出具的复函及涉税情况反馈表,进一步证实该公司已经不再开展经营活动。

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随后在官方政务门户网站发布清理提示公告,通知涉案企业限期确认经营状态,并安排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登记住所进行现场检查,确认无法通过登记场所取得联系。因该公司不在登记住所经营,无法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监管部门于2026年8月21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以及申请听证的权利,法定期限内该公司未提出相关主张。

处罚决定与法律依据
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明确规定,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云南楚雄锦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的违法行为已经违反该条款要求。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最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吊销云南楚雄锦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本次行政处罚信息已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要求,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026年9月22日至2029年9月22日。当事人如对该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眼查数据显示,云南楚雄锦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成立日期2002年6月10日,法定代表人丁志富,所属行业为建筑装饰、装修和其他建筑业,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参保人数0人,注册地址为云南省楚雄州楚雄市开发区医药工业园区庄甸小区锦华集团办公楼。

点评分析
本次处罚暴露出云南楚雄锦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合规管理严重缺位,既未按规定履行连续两年的年报公示义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也未及时整改,同时实际经营状态与登记信息脱节,导致监管方无法通过注册住所取得联系。最终营业执照被吊销,直接终结经营资格,相关处罚信息也将对外公示,给总公司品牌声誉带来负面影响,也警示市场主体需重视合规义务,及时维护登记信息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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