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锦华建工建安五分公司因连续两年未年报失联被楚雄州市监局吊销营业执照
新浪财经-锐眼工作室
9月29日,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发布云市监楚处罚〔2026〕8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云南楚雄锦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安五分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该公司因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符合法定吊销营业执照情形。
| 项目 | 详情 |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云市监楚处罚〔2026〕85号 |
| 当事人名称 | 云南楚雄锦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安五分公司 |
| 处罚机关 | 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日期 | 2026年09月22日 |
| 处罚种类 | 吊销营业执照 |
| 处罚内容 | 吊销营业执照 |
| 处罚依据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
违法事实与调查过程
主要违法事实
云南楚雄锦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安五分公司2024、2025连续两个年度未按照规定报送并公示企业年度报告,已经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仍未改正违法行为。同时,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发现,该公司已经不在登记的住所云南省楚雄州楚雄市开发区医药工业园区庄甸小区锦华建工集团办公楼开展经营活动,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国家税务总局楚雄州税务局比对排查也确认该公司已不再从事经营活动。
调查过程
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包括云南楚雄锦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安五分公司在内的51户企业存在上述违法嫌疑。执法人员通过云南省市场监管一体化应用平台调取了该公司的主体登记信息、年度公示情况、经营异常名录记录,确认了其连续两年未年报且未改正的事实;经向税务部门核实,确认其已停止经营;随后该局在门户网站发布清理提示公告,通知相关企业限期确认经营状态,并安排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核实该公司通过登记住所无法联系。
因当事人不在登记住所,无法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8月21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同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以及申请听证的权利。法定公告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处罚决定与法律依据
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云南楚雄锦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安五分公司的行为已经违反《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关于企业应当按时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的规定。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最终作出吊销该公司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
本次行政处罚信息自2026年9月22日起,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三年。若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天眼查数据显示,云南楚雄锦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安五分公司成立日期2007年6月1日,法定代表人陈康林,所属行业为房屋建筑业,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参保人数0人,注册地址为云南省楚雄州楚雄市开发区医药工业园区庄甸小区锦华建工集团办公楼。
点评分析
本次建安五分公司被吊销执照,暴露出分支机构合规管理缺位问题: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仍未整改,且实际经营地址脱离登记住所、长期失联停业,最终触发吊销资质的严重后果。该处罚将在信用系统公示三年,既警示全集团需强化分支机构日常合规巡检,也明确了停业主体需及时依规办理注销,避免遗留信用污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