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东耀钢化玻璃因生产不符合安全国标产品被大连市市监局罚款1454元没收违法所得1048.43元
新浪财经-锐眼工作室
9月29日,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大市监处罚〔2026〕28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大连东耀钢化玻璃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 项目 | 详情 |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大市监处罚〔2026〕280号 |
| 当事人名称 | 大连东耀钢化玻璃有限公司 |
| 处罚机关 | 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日期 | 2026年09月22日 |
| 处罚种类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处罚内容 | 罚款1454元,没收违法所得1048.43元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第四十九条 |
违法事实与调查过程
该案线索源自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移送,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大连东耀钢化玻璃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建筑用钢化玻璃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主要违法事实
大连东耀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于2026年6月24日生产公称厚度5mm规格的建筑用钢化玻璃,经抽检,该批次产品碎片状态项目不符合GB15763-2005标准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该批次共生产不合格建筑用钢化玻璃30.92平方米,以47元/平方米的单价对外销售30.32平方米,剩余0.6平方米已销毁,该批次产品货值金额合计1453.24元,扣除原料成本后,违法所得共计1048.43元。
调查过程
2026年8月21日,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编号为2026市抽04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案件线索移送处理通知》,获悉大连东耀钢化玻璃有限公司抽检不合格的线索。同年9月9日,该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同日对该案正式立案调查。2026年9月1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固定相关违法事实。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向执法部门提供了营业执照、生产销售记录、原料采购凭证、整改报告等材料,配合完成调查取证。2026年9月15日,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处罚决定与法律依据
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大连东耀钢化玻璃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产品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禁止性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应当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系首次违法,且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符合《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终决定对大连东耀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从轻处罚:作出罚款1454元、没收违法所得1048.43元的行政处罚,罚没款合计2502.43元。
目前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依法送达,若当事人不服该处罚决定,可在法定期限内向大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大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眼查数据显示,大连东耀钢化玻璃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7年6月6日,法定代表人缪中虎,所属行业为批发业,企业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企业规模为小型,参保人数18人,注册资本5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街道毛营子村北海工业区。股东信息如下: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认缴出资日期 |
|---|---|---|---|
| 缪中虎 | 51% | 255万元人民币 | 2030年1月1日 |
| 大连东曜玻璃有限公司 | 49% | 245万元人民币 | 2030年1月1日 |
点评分析
本次处罚暴露出大连东耀钢化玻璃有限公司生产环节质量管控存在明显漏洞,其产出的钢化玻璃碎片状态不达标,直接威胁使用者人身财产安全。虽本次罚没金额不高,但作为小型生产企业,该违法记录会影响其市场信誉,后续需严格对标国标完善品控流程,守住产品安全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