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盛大于淼同心诊所因使用过期劣药被金普新区市监局没收药品并罚款10000元
新浪财经-锐眼工作室
9月29日,大连市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大金普市监处罚〔2026〕11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大连盛大于淼同心诊所有限公司使用过期劣药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 项目 | 详情 |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大金普市监处罚〔2026〕1120号 |
| 当事人名称 | 大连盛大于淼同心诊所有限公司 |
| 处罚机关 | 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日期 | 2026年09月23日 |
| 处罚种类 |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 处罚内容 | 1、没收氨茶碱注射液1盒;2、罚款人民币10000元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一百一十九条 |
违法事实与调查过程
该案线索来自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经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询问调查后,查实大连盛大于淼同心诊所有限公司存在使用过期劣药的违法行为,案件调查流程完整,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主要违法事实
大连盛大于淼同心诊所有限公司配药室应急药品箱内存放有1盒山东新华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氨茶碱注射液,批号为2407093,有效期至2026年06月,截至2026年8月27日检查时已经超过有效期,属于超过有效期的劣药,该药品仍放置在应急药品箱可供使用,货值金额仅为6.35元。
调查过程
2026年8月19日,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反映大连盛大于淼同心诊所有限公司存在冷藏药品存放不规范、药品与医疗垃圾混放等问题。2026年8月27日,执法人员对该诊所开展现场检查,发现了上述过期氨茶碱注射液。为进一步查清违法事实,执法人员当日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对涉案过期药品采取扣押强制措施,送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大金普市监强制〔2026〕48号),并对该案立案调查。2026年9月1日,执法人员对该诊所委托代理人张晓昕进行询问,确认了当事人因管理疏忽未及时清理过期药品,仍将其放置在应急药品箱留存待使用的事实。2026年9月16日,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大金普市监罚告〔2026〕1122号),告知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或申辩意见。至此案件调查终结。
处罚决定与法律依据
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大连盛大于淼同心诊所有限公司使用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行为,已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关于禁止使用假药劣药、第三款第五项关于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为劣药的规定,构成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劣药按照零售劣药规定处罚,违法零售劣药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应当没收违法使用的药品,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考虑到当事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从轻减轻情形,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最终对其作出减轻处罚:没收过期氨茶碱注射液1盒,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
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明确,若当事人不服该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眼查数据显示,大连盛大于淼同心诊所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20年6月18日,法定代表人于淼,所属行业为卫生,企业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企业规模为微型,参保人数0人,注册资本5万人民币,实缴资本5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辽宁省大连保税区二十里堡街道芳里园14号楼-94。股东信息如下: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认缴出资日期 |
|---|---|---|---|
| 大连昕淼健康咨询有限公司 | 99% | 4.95万元人民币 | 2040年6月17日 |
| 于春梅 | 1% | 0.05万元人民币 | 2040年6月17日 |
点评分析
本次处罚暴露出大连盛大于淼同心诊所有限公司药品全流程管理存在明显疏漏,日常效期排查机制缺位,才出现过期劣药留存于应急药箱的问题。虽本次货值极低且当事人配合调查获从轻处理,但涉药安全红线不容松懈,本次处罚也为这家微型诊所敲响合规警钟,需尽快补全药品管理短板,规避后续合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