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锦华建工房建一分公司因未报年报失联被楚雄州市监局吊销营业执照
新浪财经-锐眼工作室
9月29日,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云市监楚处罚〔2026〕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云南楚雄锦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房建一分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该公司因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被监管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 项目 | 详情 |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云市监楚处罚〔2026〕91号 |
| 当事人名称 | 云南楚雄锦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房建一分公司 |
| 处罚机关 | 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日期 | 2026年09月22日 |
| 处罚种类 | 吊销执照(登记证) |
| 处罚内容 | 吊销营业执照 |
| 处罚依据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
违法事实与调查过程
主要违法事实
云南楚雄锦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房建一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32300072487794W,登记住所为云南省楚雄州楚雄市开发区医药工业园区庄甸小区锦华建工集团办公楼。该公司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2024、2025年度企业年度报告,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仍未完成改正,且监管部门通过其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经税务部门核查证实该公司已不再从事经营活动,其行为已经违反《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关于企业年度报告公示的相关规定。
调查过程
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清理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包括云南楚雄锦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房建一分公司在内的51户企业存在连续2年以上未报送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无法联系的违法嫌疑。
调查期间,执法部门通过云南省市场监管一体化应用平台,依次调取了当事人的主体登记信息、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经营异常名录列入信息,确认了当事人连续2年未年报且未改正的基本事实;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楚雄州税务局提供的涉税信息比对,证实当事人已不再开展经营活动;随后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官方政务门户网站发布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提示公告,通知当事人限期确认经营状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登记住所开展现场检查,确认无法通过该地址取得联系,形成了现场笔录与现场检查照片,完整固定了全部违法证据。
因当事人不在登记住所,无法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相关要求,于2026年8月21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与依据,同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以及申请听证的权利,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相关主张。
处罚决定与法律依据
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事人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且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同时通过登记住所无法联系,已构成违法。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吊销云南楚雄锦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房建一分公司营业执照。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本次行政处罚信息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公示,公示期为2026年9月22日至2029年9月22日。如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与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眼查数据显示,云南楚雄锦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房建一分公司成立日期2013年7月16日,法定代表人沙刘宇,所属行业为土木工程建筑业,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参保人数0人,注册地址为云南省楚雄州楚雄市开发区医药工业园区庄甸小区锦华建工集团办公楼。
点评分析
本次处罚暴露出该分公司合规管理严重缺位,未按规定履行年报公示义务,经营状态失管,登记住所失联,最终被吊销营业执照。该处罚将直接终结其经营资质,相关处罚信息将对外公示三年,也会对所属总公司的品牌信誉造成连带负面影响,为所有市场主体敲响合规警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