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家添因涉毒有害货物作业未采取防护回收措施被贵港海事局罚款1500元 海事作业防护合规需重视
新浪财经-锐眼工作室
近日,海事局处罚结果公示信息显示,自然人彭家添因涉及运输及装卸、过驳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等货物时,所属船舶未采取封闭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装卸和过驳作业双方也未采取措施回收有毒有害气体的相关违法行为,被贵港海事局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本次处罚是海事部门针对水路危险货物作业环节生态防护合规性开展的专项监管落地案例,相关处罚结果同步纳入对应行政相对人的海事信用记录,将对其后续参与水路涉毒有害类货物作业的资质核验产生直接影响。
| 项目 | 详情 |
|---|---|
| 企业名称 | 彭家添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4525*******1178 |
| 违法案由 | 运输及装卸、过驳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等货物,船舶未采取封闭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装卸和过驳作业双方未采取措施回收有毒有害气体(2026版)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海事罚字[2026]10082000333-1-1 |
| 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 |
| 处罚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9-26 |
| 作出处罚机关 | 贵港海事局 |
本次公示的处罚信息中,被处罚人为彭家添,对应的违法案由为运输及装卸、过驳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等货物,船舶未采取封闭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装卸和过驳作业双方未采取措施回收有毒有害气体(2026版),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海事罚字[2026]10082000333-1-1,作出的处罚内容为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行政相对人信用代码为4525*******1178,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处罚决定作出日期为2026年9月26日,本次处罚的实施机关为贵港海事局。海事部门也借此公示提示所有水路货物作业参与主体,需严格落实涉有毒有害类货物全流程的防护回收要求,严守水路运输生态防护合规底线。
事件点评
本次贵港海事局对涉事个人彭家添的千元处罚,是严格依据生态环境法典及行政处罚法作出的合规监管举措。该处罚虽涉及主体为个人、罚款金额极低,却明确传递出水路危化品作业全流程需落实防护、气体回收要求的监管导向,可督促相关航运及作业主体补齐环保操作短板,规避同类违法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