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岸超因未按船舶监督报告意见纠缺被江门海事局罚款240元 涉船舶安全合规红线
新浪财经-锐眼工作室
近日,海事局处罚结果公示信息显示,自然人徐岸超因未按照《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的处理意见纠正缺陷或者采取措施(2026版)的相关违法行为,被江门海事局作出行政处罚,具体处罚内容为罚款人民币贰佰肆拾元整。该处罚信息的公开,也将对相关海事活动参与主体的合规操作意识形成警示,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落实船舶安全监督相关要求。
| 项目 | 详情 |
|---|---|
| 企业名称 | 徐岸超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4407*******0915 |
| 违法案由 | 未按照《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的处理意见纠正缺陷或者采取措施(2026版)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海事罚字[2026]09072020131-1-2 |
| 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贰佰肆拾元整 |
| 处罚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二条第二项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9-26 |
| 作出处罚机关 | 江门海事局 |
本次海事局公示的处罚事项中,被处罚人为徐岸超,其涉及的违法案由为未按照《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的处理意见纠正缺陷或者采取措施(2026版),对应的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海事罚字[2026]09072020131-1-2,作出的处罚内容为罚款人民币贰佰肆拾元整,该行政相对人信用代码为4407*******0915,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二条第二项,处罚决定作出的日期为2026年9月26日,作出本次行政处罚的机关为江门海事局。
综合点评
本次江门海事局对涉事个人徐岸超作出240元的小额处罚,属于船舶安全监督领域的常规合规警示案例。该处罚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作出,明确了未按监督检查报告要求纠正船舶缺陷的违规成本,对航运相关经营主体而言,可作为合规参考样本,提醒相关方严格落实船舶安全整改要求,规避同类轻微违规风险,保障船舶运营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