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创期货因内控缺陷、代履职超期等多项违规被重庆证监局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
新浪财经-鹰眼工作室
11月8日,重庆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决定书,对华创期货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华创期货)作出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相关违规情况将同步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据监管查明的违规事实显示,华创期货本次涉及两类核心违规事项,覆盖内控管理全流程与法人治理合规要求两大维度: 一方面公司内控制度存在明显短板且执行不到位,具体包括手续费返还管理相关内控机制不健全、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管理缺位未有效落实风险防控主体责任、部分客户异常交易监控核查未达监管要求、私募资产管理计划销售环节未实施有效管理。 另一方面公司存在代为履行总经理职责超期的合规隐患:华创期货原总经理无法履职后,公司自2024年4月8日起安排董事长代为履行总经理职务,至2024年10月7日已届满6个月,未在监管要求的6个月期限内聘任符合任职条件的新任总经理,法人治理结构存在重大合规风险。
本次华创期货的相关行为,已违反多项证监会监管规则的对应条款:
| 违规情形 | 违反的监管规则条款 |
|---|---|
| 内控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到位 |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六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2022年修正)》(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三十条第二款 |
| 代为履行总经理职责超期 |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
重庆证监局指出,依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廉洁从业规定》《廉洁从业规定(2022年修正)》第十八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决定对华创期货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监管要求华创期货高度重视本次违规问题,严格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方案,需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提交完整书面整改报告。同时决定书明确,若公司对本次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本次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