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永骞因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未依法报告被烟台海事局罚款4000元 涉船舶进出港合规警示
新浪财经-锐眼工作室
近日,海事局处罚结果公示信息显示,自然人吕永骞因涉及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港外装卸站未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相关违法行为,被烟台海事局作出行政处罚。本次公示的处罚事项明确了涉事主体的违法事实与处置结果,相关处罚决定已正式生效,涉事主体需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足额缴纳对应罚款,否则将依法承担后续相应的不利后果。
该处罚记录将同步纳入涉事主体的海事领域信用档案,对其后续参与相关海事作业、船舶进出港报备等相关业务办理的信用核验环节产生直接影响。
| 项目 | 详情 |
|---|---|
| 被处罚人名称 | 吕永骞 |
| 违法案由 | 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港外装卸站未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2026版)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海事罚字[2026]05092010013-1-1 |
| 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 |
| 行政相对人信用代码 | 3706*******5238 |
| 处罚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9-24 |
| 作出处罚机关 | 烟台海事局 |
本次公示的处罚事项全要素信息清晰可查:被处罚人为吕永骞,违法事实为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港外装卸站未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2026版),对应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海事罚字[2026]05092010013-1-1,作出的处罚内容为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涉事行政相对人信用代码为3706*******5238,处罚作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处罚决定的出具日期为2026年9月24日,本次处罚的实施机关为烟台海事局。海事管理部门提示,所有国内航行船舶相关责任主体需严格落实进出港、港外装卸站作业的法定报告义务,主动配合海事监管工作,共同维护海上通航与作业秩序安全。
综合点评
本次烟台海事局针对个人吕永骞作出的4000元处罚,是严格依照两部相关海事及行政处罚法律落地的监管举措。该处罚明确指向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未依规报告的违规行为,警示相关航运从业者严格履行法定报告义务,强化海上航行全流程合规意识,对维护辖区海上交通秩序、夯实海事安全监管体系具备明确的规范引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