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广春因船舶工作未持合规船员证书被威海海事局不予处罚 海事轻微违法可依法免罚
新浪财经-锐眼工作室
近日,海事局处罚结果公示信息显示,自然人于广春因涉及在船舶上工作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健康证明或者所持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健康证明不符合要求(2026版)的相关违法案由,被威海海事局作出不予处罚的处理决定。本次公示的处罚信息完整披露了该起海事轻微违法事件的全流程处置结果,为海事领域同类轻微违法事件的处置提供了公开参考样本。
本次处置结果意味着当事人于广春本次涉及的海事相关违法行为属于法定免予处罚的轻微范畴,不会产生相应的行政处罚记录,也不会对其后续相关海事从业资质的正常申办造成直接负面影响。
| 项目 | 详情 |
|---|---|
| 被处罚人名称 | 于广春 |
| 违法案由 | 在船舶上工作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健康证明或者所持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健康证明不符合要求(2026版)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海事罚字[2026]05032030018-1-3 |
| 处罚内容 | 不予处罚 |
| 行政相对人信用代码 | 3706*******551X |
| 处罚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海事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高频事项清单(海上)》第5项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9-24 |
| 作出处罚机关 | 威海海事局 |
从本次公示的完整处罚信息来看,本次事件的被处罚人为于广春,涉及的违法案由为在船舶上工作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健康证明或者所持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健康证明不符合要求(2026版),对应的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海事罚字[2026]05032030018-1-3,最终作出的处罚内容为不予处罚,该行政相对人的信用代码为3706*******551X,本次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以及《海事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高频事项清单(海上)》第5项,处罚决定作出的日期为2026年9月24日,作出本次处罚的机关为威海海事局,本次处置严格落实了海事领域轻微违法免罚的相关规定,体现了海事监管既有执法力度也有执法温度的导向。
天眼查数据显示,于广春成立日期2020年12月30日,法定代表人于广春,所属行业为零售业,企业类型为个体工商户,企业规模为微型,参保人数0人,注册地址为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白马镇陆家村双龙组组29-1号。
综合点评
本次威海海事局公示的针对船员于广春的海事轻微违法免罚决定,严格依据《行政处罚法》及海事免罚清单作出,合规性清晰。该柔性执法举措既保障海事监管底线,也为航运相关市场主体明确了轻微合规瑕疵的容错边界,有助于降低从业者合规顾虑,优化航运领域营商环境。